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所謂要挾方法,通常是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如以揭發貪污、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一般來說,威脅、要挾內容的實現不具有當場、當時性。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綜合上面所說的,敲詐勒索就是以恐嚇或者是威脅的方式而非法占有他人的錢財,但對于此罪數額再大也不會按死刑來進行判決,最高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讓違法的一方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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