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數罪并罰和擇一重罪
"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適用情況有以下幾種:
1.普通數罪的并罰:是指一人犯數罪的刑罰;
2.發現漏罪的并罰:是指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3.再犯新罪的并罰:是指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情況。
擇一重罪處罰,即選取其所犯罪行中較嚴重的,來對其進行量刑,其適用情況有如下幾種:
1.包容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某一犯罪行為過程中,又實施了另一不同性質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規定不并罰,僅將后一個犯罪行為作為前一個犯罪加重處罰情節的情況。
2.以法定的一罪處罰:即法律明文規定對某些牽連犯罪以某罪處理。
3.法定擇一重罪處罰:法律僅規定擇一重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數罪并罰和擇一重罪處罰適用條件
數罪并罰適用條件,具體如下: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并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并處罰;
2、數罪并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后再根據數罪并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3、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數罪并罰可以判緩刑嗎
數罪并罰是可以適用緩刑的。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什么情況下數罪并罰和擇一重罪
兩罪名不兼容,無法同時生效。
1、總的來說像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都以一罪從重或加重處罰,那是一般原則,而實行數罪并罰是例外,既然是例外則必須以法律(包括具有參照效力的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為準。
2、當然,在一罪論處的情況下,又有一般與例外之分,即一般是擇一重罪處罰,例外情形是以法定的一罪論處,而無需司法上的選擇。
一、數罪并罰的具體情形
1、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2、實施刑法第140~148條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3、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4、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第171條、第172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5、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應數罪并罰。
6、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7、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8、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9、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
10、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組織者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
11、因挪用公款而受賄的,數罪并罰。
12、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數罪并罰。
13、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
二、擇一重罰的具體情形
1、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以想象競合犯論,擇一重罪處罰。(同樣適用于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等)
2、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生產、銷售刑法第141~148條產品,構成規定犯罪,同時又構成第140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偽造貨幣后出售或運輸的,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
5、購買假幣后使用的,以購買假幣罪從重處罰。
6、行為人在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后又利用這些票證進行詐騙活動,是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論處。7、在暴力抗稅中致人重傷或死亡,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論處。
8、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殖稅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9、以下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處理: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因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而致人傷殘、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員罪致人傷殘、死亡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聚眾斗毆罪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對他人造成傷害的。
10、綁架中過失或者故意造成被綁架人死亡的,按綁架罪一罪處理。
1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按強奸罪定罪處罰。
1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1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14、同時有11、12情形的數罪并罰。
15、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按照盜竊罪處罰。
16、以偽造選舉文件等公文證件為手段破壞選舉活動的行為,從一重罪處罰。以暴力手段破壞選舉致人重傷、死亡的,形成破壞選舉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競合,從一重罪處斷。
17、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8、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9、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0、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1、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侵犯商業秘密罪處罰。
22、行為人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定方式招搖撞騙,騙取了包括財產在內的各種利益,以招搖撞騙罪論處。如果所騙取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按處理想象數罪的原則,擇一重罪處斷。
23、既教唆又傳授犯罪方法,則只定教唆的罪。
24、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定詐騙罪。(強奸罪和奸淫幼女罪類似。
25、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中有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只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同)
26、在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犯罪活動中,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直接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三、數罪并罰能否適用緩刑
1、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原判緩刑既已撤銷,并罰后當然就不能再適用緩刑。特別是對于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又犯罪的,已經從事實上證明其缺乏應有的悔罪表現,繼續危害社會,從而表明對其前罪適用緩刑本身就是錯誤的。
2、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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