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一般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對方,并取得對方的諒解,法院或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是判處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擴展資料:
案例:刑事和解 賠償無悔
2011年5月,因私人恩怨,李剛的妻子張鳳霞持鐵棍對王佳明進行毆打,經法醫鑒定王佳明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偏重)。后張鳳霞因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羈押,檢察機關于2011年9月提起公訴。眼見妻子將被送上法庭,李剛主動找到王佳明請求和解,于是,二人簽訂了和解協議。
這份協議的主要內容為,一是李剛將自己承包的一處工程的所有權轉到王佳明名下,這項工程的債權、債務,以及以后的工程收益均歸王佳明所有,李剛不再主張工程的權益;二是王佳明請求司法機關不追究張鳳霞的一切民事及刑事責任。之后,這份調解書被交給檢察機關。
2011年10月,一審法院對張鳳霞故意傷害一案進行宣判,判決書顯示,鑒于張鳳霞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鳳霞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不想,李剛對之前與王佳明簽訂的和解協議反悔了。2012年2月,李剛向法院提交起訴狀,要求撤銷他與王佳明在2011年9月簽訂的和解協議。
協議未顯失公平不能撤銷,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存在顯失公平。法院的判斷是未顯失公平,理由有三:
1、是李剛與王佳明達成的協議是基于其妻張鳳霞對王佳明實施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是想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2、是李剛主動與王佳明協商和解事宜,表明雙方達成的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
3、是李剛對其名下的尚未完結的工程款項及收益,應當有較為清晰的了解及判斷。
法院最終認為沒有足夠依據證明和解協議顯失公平,判決駁回原告李剛的訴訟請求。后李剛上訴至中院,被中院駁回。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新華網-刑事和解 賠償無悔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 輕微傷 害的損傷。 《 刑法 》第234條規定,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民法通則》第11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 傷殘等級 的,還需要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 護理費 、后續治療。 按照《刑法》中關于 故意傷害罪量刑 的規定,實際造成被害人傷害等級不同,那么具體對行為人的量刑幅度也是不同的。其中故意傷害輕傷的量刑一般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間進行處罰。而即使是承擔了刑事責任之后,也是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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