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條件及適用
刑事和解是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過程中的新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改,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如果受害者自愿和解,雙方可以和解,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只有特定的刑事案件才能和解。第一,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即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人身民主權利、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但并不意味著這兩種犯罪都可以,必須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第二,除瀆職罪以外的七年以下過失犯罪也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范圍
刑事和解適用范圍是: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另外 ,刑事和解要求的條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2、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3、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4.屬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5.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進行和解?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得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一)雇兇傷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三)涉及尋釁滋事的;(四)涉及聚眾斗毆的;(五)多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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