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有諒解書不是不會批捕了。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符合逮捕條件的就需要批捕。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都有權對雙方當事人的和解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和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由此可見,刑事和解可以適用于公安機關立案開始直至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判決的全部程序階段。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不同的辦案機關負責刑事和解的具體工作。當事人達成和解,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通過查閱相關書面材料、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等方式進行審查后認為和解是自愿、合法的,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和解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件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賠償損失的,還要寫明賠償的數額、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內容)以及被害人自愿,請求或者同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解等內容,和解協議書應當經當事人雙方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法律分析:1、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一方的諒解書,是法官對被告人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但也不是一定的。
2、如果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一般情況下,不會免于處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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