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適用條件是
拘傳的適用條件是拘傳的適用條件具體如下:
1、拘傳的對象是法律規定或法院認為必須到庭的被告,或者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而作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經過傳票傳喚;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適用拘傳措施,應由本案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院長批準,然后填寫拘傳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達給被拘傳人,令其隨票到庭。如果被拘傳人拒絕隨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其到庭。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公安機關傳訊最長時間是多少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或傳票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八十三條 拘傳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開始計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簽名或者蓋章,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訊問。拘傳結束后,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一次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兩次拘傳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傳的種類,適用條件,適用程序
1、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2、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3、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程序:1、填寫《拘傳證》,并報負責人審批。2、拘傳的執行。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4、拘傳的地點5、拘傳的結果。
拘傳可以由人民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中的任何一個機關采取,一般是針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傳措施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同時辦理相應的手續才行。那么大家知道拘傳適用的條件包括哪些嗎?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一、拘傳適用的條件包括哪些(一)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所謂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被告。因為訴訟標的為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權利人的基本生活問題,并且原、被告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系,適宜用調解方式解決。如被告不到庭,則不利于原告合法權益的保護和調解的進行。即使法院硬性判決,也不利于判決的履行。對于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也必須要求其到庭。如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二)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法律要求必須用法院傳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達方式,傳喚的次數是兩次。(三)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正當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的困難,如自然災害、突然病重等情況。沒有這類理由,當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條同時具備時,人民法院才能適用拘傳措施。適用拘傳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本院院長批準,并填寫拘傳票,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簽字或蓋章。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傳其到庭。二、刑事訴訟拘傳的程序是什么?1、填寫《拘傳證》,并報負責人審批。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采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后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2、拘傳的執行。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公安人員或者司法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傳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 小時。如果在12小時內訊問不能結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傳。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要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4、拘傳的地點。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5、拘傳的結果。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后,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后,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以上就是對拘傳適用條件以及程序的內容,拘傳雖然是一種程度較輕的強制措施,但是當事人千萬不能因此而大意,一旦有被公安司法機關拘傳,建議當事人一定要立即聘請刑辯律師并在第一時間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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