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民是幾點到幾點鐘
夜間擾民是晚上22點至次日6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噪音擾民時間規定
白天擾民時間是指早上六點至晚二十二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夜間所指的時間是晚二十二點,所以白天的時間是指早上六點至晚二十二點。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擾民不分什么時候,只要有嚴重妨礙了個人的正常生活,都可以跟居委會舉報,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能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二)“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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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時間算擾民
什么時間算擾民"擾民是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br〉
晚上22點以后早上6點以前都算擾民,都可以報警。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br〉
境噪聲對人們的工作和休息危害較大,當人們遇到噪聲問題困擾時,可以先請具有國家資質的相關檢測機構對環境噪聲或者室內噪聲進行系統、科學地檢測,在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檢測報告后,如果發現其噪聲確實超標,便可向物業管理公司或當地專門處理噪聲污染的部門(如環保部)進行投訴,環保部門會按照國家的環保標準和有關法律對噪聲超標事件依法進行處理。〈br〉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人民的利益的,因此無論是在何時何地,我們都不能侵犯他人的私人利益,尤其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時候更需要注意。〈br〉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br〉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br〉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br〉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br〉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br〉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br〉
(二)"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br〉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br〉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br〉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br〉
《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br〉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br〉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br〉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br〉"
幾點到幾點算是擾民
一、幾點算擾民
1、晚11點到次日早7點,分貝高于80分貝,即為擾民。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鐘的就是擾民,屬于噪音污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二、噪音的界定標準是什么
噪音的界定標準如下:
1、“特殊住宅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45分貝、夜間35分貝;
2、“居民、文教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
3、“一類混合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
4、“二類混合區”二者的環境噪聲標準值均為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
5、“工業集中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
6、“交通干線兩側”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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