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管轄權法院
一般來說,人身損害案件的訴訟屬于侵權行為的訴訟,訴訟人需要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訴受理。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對于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當事人申請交警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取得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當事人就損失達成賠償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對于傷害不明顯或受傷害時未曾發現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工作中受傷了怎么賠償的法律
工作中受傷了怎么賠償的法律工作中受傷了的賠償方法具體如下:
1、一般勞動者在工作中造成損害之后會進行傷殘鑒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配合,交由相關的工商保險賠付機構進行理賠。
2、其理賠的具體金額會根據傷殘鑒定的,具體等級進行判斷,其賠償標準會因為各個地方的生活水平不同,有所區別。
3、勞動者除了可以得到工傷保險賠償以外,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貼,營養費,撫養費等。
4、我國法律對勞動者在從事工作當中受到損害,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的相關費用進行了明確,而營養費以及其他的費用需要勞動者提供票據作為證據,法院只能依據勞動者提供的證據進行判決。
5、不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是長期還是短期勞動者在從事勞動過程當中受到損害,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或者是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工地受傷法院起訴流程
第一審普通程序全過程問答 一、起訴和受理 (一)起訴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如何提交起訴狀?起訴狀包括什么內容?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對符合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的立案期是多久?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審理前應作什么準備?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內日告知當事人。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三、開庭審理 (一)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嗎? 人民法院審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二)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進行?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三)法庭調查的過程是什么?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四)當事人的法庭上的權利?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五)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合并審理?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六)法庭辯論的過程是什么?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六)原告不到庭怎么辦?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七)被告不到庭怎么辦?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八)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請撤訴嗎?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九)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十)審判過程如何紀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工地受傷可以到法院起訴嗎請參考以上的法律依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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