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最新立案標準是非法經營外匯的違法所得滿五萬元人民幣以上;非法從事外貿代理所得達五十萬人民幣以上;居間騙購外匯的違法所得達到十萬人民幣以上;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的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等等。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的秩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量刑數額是: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是非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是非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犯本罪應當判處拘役或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依法應當判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處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對于單位犯本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相應的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負責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個人或者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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