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攜帶毒品主動報警會判幾年
【法律分析】
被迫從事犯罪行為的,是為脅從犯,脅從犯是行為人在他人的暴力強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參加犯罪的。行為人雖有一定程度選擇余地,但并非自愿。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行為人不是脅從犯。如果主動將毒品交給警察,屬于自首,還有立功情節的,有可能定罪輕罰或者定罪免刑。運輸毒品行為本身已經構成犯罪,只是因為被脅迫,非行為人本意愿意,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運輸毒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構成運輸毒品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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