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于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策劃者和追從這區別: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進行策劃整個事件的核心,而從犯只是服從以及聽主犯的命令去做。
犯罪頻率區別:主犯多為參加多次共同犯罪或者全程參與,而從犯則是參與部分或者次數少于主犯。
犯罪強度的區別: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由于第一次或者次數少顯得技術生疏。
犯罪結果區別:主犯由于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于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擴展資料:
從犯的認定:
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于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
一般來說,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共同犯罪行為事先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從犯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如何認定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
法律分析: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區分區主從犯,應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首先,應當審查行為人是否是犯意提起者,如果是,具體又分以下三種情況處理,
1、行為人提出犯意并參加了具體犯罪實行行為,一般不認定從犯。
2、行為人提起犯意,但未參加具體犯罪實施,具體犯罪是由其他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獨立實施完成的,應當根據其提出犯意對實施犯罪者的影響大小來處理。
3、如果實施者原本就有犯罪意圖,行為人提出犯意對實施者實施犯罪影響不大,且之后行為人未參加具體犯罪的,可以認定為從犯,但是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有組織犯罪中組織犯除外。
其次,考察各實行犯在案件中的具體分工、地位、作用。對各實行犯具體分工的考察,指的主要考察具體行為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關聯度。關聯度越緊密認定從犯的可能性就越小。 對各實行犯的考察,指的主要是考察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是指揮還是聽命于其他同案犯。如果其行為系受其他同案犯指揮,則認定是同案犯的幾率比較大。
相反,如果指揮他人作案,原則上不認定為從犯。如果之間沒有指揮被指揮的關系,則一般按照其在犯罪中的分工及其行為造成的后果認定主從犯。 對各實行犯地位的考察,主要考察行為人的具體行為與犯罪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考察各實行犯在犯罪過程中的活躍度。行為人在案件中,積極活躍的程度也是認定主從犯的因素之一。考察各實行犯在犯罪過程中的長短。
因此,認定主從犯,應綜合考慮各行為人在具體案件中分工、地位、作用、實際參與度等多方面綜合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可見,主犯與從犯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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