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機構摔傷機構負全責嗎
不一定負全責。孩子在培訓機構受傷的,該培訓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或者培訓機構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孩子自己在學校摔傷誰負責?
1.如果學生在校外與人發生一對一的打架或者意外受傷,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打架雙方都要承擔責任,學校通常不承擔責任。
2.如果一個學生在校園里與某人一對一或者意外受傷,那么應該分兩種情況來看:
不滿十周歲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培訓機構受到傷害,法律通常認為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已經盡到管理責任;
10歲至18歲的學生在學校或培訓機構受到傷害,學校通常不承擔責任,除非學生的監護人能拿出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這個時候,學校需要承擔責任。
孩子自己在學校摔倒應該由誰負責?
第二,孩子在學校受傷應該如何賠償?
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標準,一般以學生的監護人和學校達成的共識為準。
一般來說,賠償金額不會超過你的損失金額。(無利原則)
你可以要求以下賠償:
1.醫療費用(住院費、治療費、藥費等。)
2.監護人的工資損失(因照顧孩子而損失的工資)
3.住院營養補貼(改善營養和食物)
4.其他經濟損失
一般來說,你需要拿出相應的證據來說明你主張的賠償是合理的。例如,醫療發票、監護人的工資單和休假證明等。你只能要求學校賠償你的損失!所以你請假照顧孩子,導致單位扣你工資,你可以要求學校賠償你這部分誤工費,也就是所謂的誤工費。所以單位扣你工資的標準就是你要求誤工費的標準。
當受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當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
此外,因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受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分三條詳細闡述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或者這些機構以外的人致其人身損害的責任劃分,將每種情況下的責任劃分的很明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孩子在學校受傷家長該怎么處理
孩子在學校受傷家長該怎么處理孩子在學校受傷家長可以起訴校方,主張醫療費、營養、誤工、交通、精神損害等費用。如果學生在校外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由打架雙方承擔責任,學校通常不負責。如果是學生在校內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十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受傷的,法律通常認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已盡到管理職責。十歲到十八歲的學生在學校、培訓機構受傷的,學校通常不承擔則責任,除非學生的監護人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學校需要承擔一部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是受到學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孩子在學校受傷怎么報保險
孩子在學校受傷報保險的方法:1、學生在縣級以上醫院或者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診療所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扣除人民幣50元免賠額后,按80%的比例給付醫療保險;2、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公司所付給保險金的期限,自保險期滿次日起計算,門診治療者以15日為期限,住院治療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長以90日為限。
孩子在培訓班受傷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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