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萬元不滿五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
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屬于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十萬元不滿五十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詐騙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以上六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實施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具有其他可以從重處罰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
1.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刑的3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的,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4.具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六、對于詐騙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
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詐騙罪的認定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的數額認定標準:
1、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的;
2、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3、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罪處罰標準如下:
1、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2、犯罪數額達到巨大標準或情節嚴重的,處3-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犯罪數額達到特別巨大標準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對于詐騙罪,其進一步細化量刑標準如下: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4、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9)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具體分為了三種,包括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數額特別巨大,在不同的數額內,對犯罪分子作出的量刑是不同的。其中最高情況下是對犯罪分子處無期徒刑,并且同時還會判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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