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行為人還會被責令支付罰金。做出此項立法規定的目的,在于減少污染環境現象的發生,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具體如下所述: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法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構成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構成污染環境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謂“后果特別嚴重”是指: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個小時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6)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8)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9)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10)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1)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2)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3)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4)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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