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具體認定及其辯護要點
單位犯罪的具體認定及其辯護要點
問題:如何把自然人犯罪辯護成單位犯罪,從而減輕自然人的罪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及相關刑法學理論:
1、可以成立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2、單位犯罪的認定:單位犯罪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本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且單位犯罪的成立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前提。
3、否定單位犯罪的事由: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
(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
(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4、單位犯罪的處罰:一般情況下,均是對單位處以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
由于一旦認定為單位犯罪,作為自然人的犯罪嫌疑人所遭受的罪責將大大減輕,因此,單位往往成為自然人推卸責任的方式,辯護律師也會奮力爭取單位犯罪這個辯點。
具體到案例中,法院是如何認定單位犯罪,學習法院的判決思維,對司法實踐尤其是辯護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
本文選取以下六個案例,分析法院是如何否定單位犯罪的,在此基礎上,該如何制定相應的辯護策略,也就一目了然,本文不再展開贅述。
一、成立后以違法犯罪為主要業務,否定單位犯罪
案例、靳某甲、王某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辯護人提出的本案應為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本院認為,“滄州市新華區錦田農業技術專業合作社”經工商登記合法設立,但該合作社經工商部門核準的營業范圍是組織收購社員的產品,引進新技術、新品種,統一采購肥料,提供技術培訓,并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職能,該合作社成立后,雖也按照核準的營業范圍進行了部分經營活動,但該合作社成立后以吸收公眾存款為主要業務活動,因此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二、個人賬戶、支配資金,否定單位犯罪
案例、余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審刑事判決
法院認為:針對辯護人提出本案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銅陵九方運輸有限公司實際為余靖掌控,余靖以該公司經營需要資金及個人從事鋼材生意為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系其個人意志,沒有通過其他的股東和成員的同意,吸收的資金也全部匯入余靖本人的賬戶,且由余靖個人決定資金的使用,故此案不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
三、個人獨資企業,否定單位犯罪
案例、周國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經查,被告人周國防于2004年12月17日注冊成立了黃梅縣鄧渡油脂加工廠,系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刑事責任承擔的主體資格,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所以本案不應當作為單位犯罪處理。
【根據《獨資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因此,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并不等同。】
四、未經股東會決議,資金由個人使用調配,否定單位犯罪
案例、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檢察院、季甲、季乙、季丙、季丁、周×、尹×集資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還是被告人季甲等個人犯罪。經查:
(1)本案的非法集資中,均由季甲等個人出具借條,個人為借款人。雖應集資戶的要求由公某擔保,但該擔保行為未經股東會議討論決定,形成股東會決議,體現的是個人意志而不是單位意志;
(2)集資系由季甲等個人口頭商量決定。根據各被告人的供述及相關高管的證言證實,關于某某的決定系季甲等人口頭商量一下,并非公某股東會決議,并非單位行為;
(3)集資款由個人使用和調配。非法集資款大部分不入公某賬,由專人管理,僅向季某父子匯報,季甲等人個人即可決定集資款在各公某賬戶之間、公某賬戶和個人賬戶之間隨意調度、取用集資款。綜上,本案應認定為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被告人季甲、季乙、季丙、季丁及其辯護人提出系單位犯罪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五、抽逃出資、財物混同、犯罪款項用于個人,否定單位犯罪
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貸款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關于被告人金煌的辯護人所提本案犯罪主體為德駿公司而非金煌個人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
(1)德駿公司工商登記資料、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人鮑某證言相互印證,一致證實德駿公司股東金煌及鮑某均未實際出資,而系被告人金煌以抽逃出資的違法方式注冊成立,上述事實在案另有被告人金煌當庭供述予以印證;
(2)被告人金煌、德駿公司等相關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金煌及其控制的鮑某等個人賬戶與德駿公司賬戶資金往來頻繁、隨意性強,且德駿公司賬戶資金往來實際大部分來源于被告人金煌向他人借款,故德駿公司與被告人金煌的財產包括債務混同,并無獨立的公司資產;證人阮某、彭某、鮑某證言一致證實德駿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金煌,而另一股東鮑某僅為掛名且并不參與德駿公司的實際經營,對此在案另有被告人金煌供述予以印證,故德駿公司并無獨立法人意志;上述證據足以證實德駿公司并無獨立的法人意志及財產,故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獨立責任主體基礎;
(3)提取在案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被告人金煌供述相互印證,一致證實被告人金煌以德駿公司為名騙得光大銀行貸款,后主要用于支付其所負前債而非經營。上述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實德駿公司僅是被告人金煌向銀行騙取貸款以償還前債、維持資金運轉的工具,本案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主體為被告人金煌,而非德駿公司。故上述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事實及法律規定均不符,不予采納。
六、犯罪行為體現個人意志,利益也歸屬個人,否定單位犯罪
案例: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檢察院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事判決書:車輛檢修證明
法院認為:關于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李某實施的行賄行為應認定為單位行賄的辯護意見。經查,泓信公司和羅南檢測站的實際所有人均為李某一人,向誰行賄、行賄多少完全是由其個人決定,體現的完全是其個人的意志,而且利益最終也歸屬于其一人,故應當認定為個人行賄,而非單位行賄,其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理據不足,不予采納。
總結:根據案例,否定單位犯罪的情況有:成立后以違法犯罪為主要業務;個人賬戶、支配資金;個人獨資企業;未經股東會決議,資金由個人使用調配;抽逃出資、財物混同、犯罪款項用于個人;犯罪行為體現個人意志,利益也歸屬個人。
什么是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依照法律規定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單位犯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這里所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是指國家機關。“團體”包括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雖然這些單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資格,但是,我國刑法并沒有要求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單位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是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那些危害社會的行為。就是說構成單位犯罪首先必須是單位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這些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是在刑法分則和有關法律具體規定中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行為。如果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則不能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從單位犯罪的實際情況出發考慮的。由于目前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經濟不斷發展的時期,有些規章制度尚不健全,在社會生活中單位的哪些行為屬于犯罪,情況比較復雜。因此,刑法將那些實踐中比較突出的、社會危害比較大、罪與非罪的界限較容易劃清的單位危害社會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3.單位犯罪,一般都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單位的領導人員決定,以單位的名義并由單位內部人員具體實施,在通常情況下,犯罪的目的是為了單位謀取非法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分為兩種情況:
1.一般采取雙罰制原則。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由于單位犯罪的復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適用雙罰制的原則,尚不能全面準確地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和符合犯罪的實際情況。因此,法律作了例外的規定,即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對個別的單位犯罪未采用雙罰制,而實行了代罰制,即對單位不判處罰金,只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什么是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的概念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單位犯罪的特征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或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1、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年6月25日
2、個人為進行犯罪違法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單位犯罪的種類
主要是:刑法第120條資助恐怖活動罪;第125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6條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第128條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40—148條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151—153條走私罪;第159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61條提供虛假財會報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2條妨害清算罪;第175條高利轉貸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7條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第190條逃匯罪;第191條洗錢罪;第198條保險詐騙罪;第201條偷稅罪;第213—219條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21—230條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44條強迫職工勞動罪;第327條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第334條第2款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355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63—365條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第387條單位受賄罪;第391條對單位行賄罪;第393條單位行賄罪;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單位犯罪和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區別
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于犯罪行為實施以前。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后才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后才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為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2)犯意的種類不同。單位犯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為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為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為間接故意。
(3)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并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4)犯罪動機不同。單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單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目的。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個重要標準。當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時,究竟是按照單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就必須考查是為了個人利益還是為了單位利益。
(5)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成員并非都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團的參加人都有犯罪意圖和相應的犯罪行為。
(6)單位組織與共同犯罪中組織不同。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都是合法組織(根據司法解釋,為了犯罪組建法人,然后以單位名義進行犯罪,其犯罪行為不是單位犯罪。如賴昌星走私案)。共同犯罪中組織即犯罪集團是為了犯罪而建立起來的非法組織。在某些情況下,建立非法組織的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多數情況下,建立犯罪集團是犯罪的預備行為。
(7)法律規定的模式不同。對于單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總則統一規定與分則具體規定相結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則沒有對某種具體犯罪設立單位犯罪條款,即使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的條件,也不能按單位犯罪處理。例如,某行政單位經集體討論決定,挪用本單位100萬元資金從事股票投機,希望給本單位謀取一些預算外資金,結果造成重大損失。這種行為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沒有對挪用公款罪規定單位犯罪,因而對該行為不得以單位犯罪論處。對此情況,如果該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總則統一規定的模式,犯罪活動只要符合刑法總則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就應當按共同犯罪處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
哪些罪名可以構成單位犯罪
以下罪名構成單位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6、貪污賄賂罪。
由單位作為行為主體所實施的犯罪,稱為單位犯罪。一般來說,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且刑法明文規定單位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構成單位犯罪的還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生產、銷售假藥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騙取出境證件罪、倒賣文物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并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
單位犯罪的特征。
1、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法定性。
2、單位犯罪的意志的整體性;
3、單位犯罪利益的整體性單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所謂單位犯罪就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所犯的罪,系個人犯罪的對稱。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有關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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