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案要具備什么條件才夠
構成強奸罪,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客體要件
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2)須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奸時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后,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為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二.強奸罪立案所需要的證據強奸案件中的立案證據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
1.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奸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為直觀。
3.發現場遺留的物證:如或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發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鑒定結論予以印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遺留的刀具、棍棒等兇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內褲、衣服、衛生巾等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如在麻醉類強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春藥、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需要結合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強奸罪立案條件
法律分析:強奸罪立案所需要的證據強奸案件中的立案證據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 1.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奸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 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 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為直觀。. 3.發現場遺留的物證:如或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發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鑒定結論予以印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留的刀具、棍棒等兇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帶避孕套強奸能留下證據嗎
法律主觀: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如果是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肯定排除強奸罪。對方如果告你強奸,她需要提供證據的。只提供避孕套只能說明與你發生了性關系,并不能說明你有強奸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戴套不算強奸嗎
強奸罪在我國來說已經算是我國《刑法》中的重罪了,因為強奸對于一個女孩來說不僅身體受傷,心靈的創傷更是無法彌補的。而最近網絡上盛傳戴套不算強奸的說法,那么這種說法正確嗎?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在司法實踐中戴套不算強奸嗎 法律沒有規定“戴套不算強奸”。是否構成強奸罪,關鍵看行為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強迫與其發生性關系。“戴套不算強奸”只是某些犯罪分子開脫罪責的說辭而已。只要符合下面成立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即可成立強奸罪。
二、成立強奸的條件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系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抗拒作為違背其意愿的惟一要件。對于有的被害婦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愿。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系的,由于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奸婦女罪。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這里的“暴力”和“脅迫”自然不難理解,所謂“其他手段”,應該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三、相關法律規定 1、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2、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綜上所述,“戴避孕套不算強奸”這句話表面上看起來標新立異、驚世駭俗,但實質上,它反映的不過是一種狹隘而老舊的辦案思維,并且有這種思維的人還不在少數。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