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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放火罪要判幾年,放火罪的構成?(放火罪判多少年)

首頁 > 刑事案件2023-09-10 07:36:01

刑法放火罪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放火罪立案標準及量刑

放火罪立案標準如下: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

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放火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放火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但在結果加重犯的場合,只需要對加重結果有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消冊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拿答宏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舉襲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判幾年

放火罪判幾年
放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是指故意使對象物燃燒、引起火災的行為,火災是指在時間上或者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放火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直接使對象燃燒,也可以通過媒介物使對象燃燒,還可以通過既存的火力引起對象燃燒。
燃燒的對象物既可以是財物,也可能是財物以外的物質。自焚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燃燒財物時不管財物是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屬于放火。燃燒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燃燒自己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構成犯罪。
由于放火是危險性很大的行為,故只要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就構成放火罪具體危險犯,不要求造成侵害結果。
使對象物燃燒的行為是否屬于放火行為,關鍵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這便需要正確判斷。要將所有客觀事實作為判斷資料,如行為本身的危險性,對象物本身的性質、結構、價值,對象物周圍的狀況,對象物與周圍可燃物的距離,行為時的氣候、風力、氣溫等。要根據客觀的因果法則進行判斷,對象物燃燒的行為是否足以形成在時間上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狀態。對于放火燒毀現在有人居住或者現有人在內的建筑物、礦井等對象的,一般均可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為人放火時對人死亡、重傷結果持故意的,宜認定為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放火罪判刑多長時間

一、故意 放火罪 判刑多長時間 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2、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 死刑 。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 (1)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 (2)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后果,但并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 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 二、放火行為沒完成是犯罪嗎 (一)放火罪的預備與未遂 認定行為是屬于未遂還是預備的標準在于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施 刑法 分則規定的行為。“著手”是指: 1、行為必須是接觸或者接近了犯罪對象,對犯罪客體構成了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脅; 2、行為本身具有導致犯罪結果產生的性質,即如果不是主觀方面的原因,而任其發展下去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 3、行為與預備行為相比,能直接的揭示行為人的犯罪意圖。 對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動作則是預備行為;開始點火,則屬于已經“著手”。 (二)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中止 對放火罪而言,其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點火,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點火時被風吹滅被抓住則是未遂。所以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于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 法規 定的危險狀態。 一般而言,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問題。但是,對危險犯的認定時,從危險犯到實害犯的狀態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雖然行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積極主動的實行行為,但犯罪并沒有靜止下來,犯罪仍在行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態是不確定的。因此,被點燃物獨立開始燃燒不是表明犯罪已經構成既遂,而犯罪行為仍然在發展過程中。犯罪形態作為一個停頓的點,此時既然沒有停頓下來就不能認為是犯罪的既遂。此時,可以認定為犯罪的中止。 根據中止犯的概念,在 犯罪構成 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的,是 犯罪中止 。而在這一轉變的過程中,如果被點燃物已經燒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則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實害犯的既遂。 在現實生活中,行為人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出于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于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另外,認定構成了放火罪之后,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也是會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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