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輕傷二級的判刑和賠償,具體如下:1、法醫鑒定結果為輕傷以上后果的話,對方一般情況下會構成刑事犯罪,派出所會把這個案件調查清楚之后提交到檢察院,然后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一般判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2、同時,受害者一方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諸如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具體的賠償標準,要看傷勢是否構成民事上傷殘等級,然后根據傷殘等級、具體損失以及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情況來計算具體的賠償金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傷鑒定流程有:
1、委托單位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涉及損傷程度的法醫學鑒定,統一由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做出。傷情鑒定按照屬地管轄、逐級鑒定的原則進行,第一次鑒定為初次鑒定。
若當事人或辦案人員對于初次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的,需要補充鑒定的,由原法醫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定,需要重新鑒定,由辦案單位委托上一級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
2、檢驗鑒定業務流程:
(1)了解案情;
(2)活體檢查、拍照;
(3)查閱病歷;
(4)鑒定(案件疑難需會診提交專家討論);
(5)制作和發放鑒定書。
3、除上門服務外,被鑒定人本人必須到場接受檢查,初次法醫學檢驗時辦案民警必須陪同。
4、初次檢驗時必須帶初次門診病歷、住院病史(包括現病史、體格檢查、手術記錄、出院小結、各種檢驗報告、影像學檢驗報告)等復印件(用a4紙復印以上病歷資料,并加蓋醫院復印病歷專用章)、影像學資料(x片、mri片、ct片等)及其他醫學資料。
5、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對案件疑難復雜的,需要會診的,鑒定機構應在會診后及時完成。
6、鑒定文書鑒定書由辦案單位的經辦人領取,同時辦理鑒定資料移交手續。鑒定結論由辦案單位依法告知相關當事人。
輕傷賠償項目具體如下:
1、醫療費賠償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2、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乘住院天數賠償。
4、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5、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6、營養費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7、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具體賠償金額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決定。
【法律分析】:
二級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主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修訂后的的通知(2017)》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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