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自首如何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對自首的構成的明確規定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據該規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時具備了 (一)自動投案; (二)如實交待所犯罪行,都應該認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于處罰。該條規定,使用于現有的犯罪人,本無例外。 自首認定的不同觀念 在司法實踐中,對 交通肇事案件 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應否認定自首及怎樣認定自首,卻有不同的認識,由此導致了在案件處理結案上的差異。 一種觀念認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主動報告公安機關,是其法定義務的義務。國務院頒發的《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 后,肇事者必須報告公安機關或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鑒于法規對其具有特定身份的 交通肇事者 賦予了強制性告知義務,因此即使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沒有逃逸,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也不能認定為自首,只能視為肇事者履行了告知義務,在處罰時可作為認罪態度較好的情節予以考慮,給予從輕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交通肇事犯罪案中的自首問題,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為自首。對肇事者事發后沒有逃逸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如上述第一種觀點所說,不應認定為自首,但在處理時應酌情從輕;對肇事后逃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則應視為自首。對后者,《刑法》第六十七條雖規定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量刑的掌握上, 從輕或減輕 的幅度應比前者小。 第三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發后沒有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主動向公案機關報案或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依法認定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機關,偵查期限間,又主動到公案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認定為自首。
交通事故自首后會怎樣判刑?
由于「狂飆」獲得了極高的關注度,因此很多人提出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如果自首能否從輕處罰。
對于這個問題可以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全面分析。
具體來說,自首可以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首并不能成為逃避處罰的屏障,以及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有非常大的不同這三個方面。
1,依據相關法律,自首確實可以獲得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自首能否獲得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處理,需要依照相關法律來衡量。……根據相關法律,自首確實可以獲得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處理的。……正因為如此,如果當事人存在自首的行為,那么他肯定是可以獲得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處理。這是確定無疑的事情。
2,自首之后依舊會受到處罰,并不能成為逃避處罰的屏障。
雖然自首可以獲得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處理,但是自首這種行為卻不能成為逃避處罰的屏障,當事人還是要受到相應的處理的。這一切同樣需要依照相關法律執行。
3,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之間存在著非常大的不同。
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之間雖然在表達上比較相近,但是二者之間存在非常大的差異。……首先,根據情節的不同,對于自首行為的結果可能是從輕處罰,也可能是減輕處罰。……其次,從輕處罰不一定等于不進行處罰,減輕處罰也不等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切的一切,都要依法進行裁決,并依法進行處理和落實。這樣才能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判刑幾年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判刑幾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因此,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量刑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來決定的,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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