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后一直沒解除取保候審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之后,應該是由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沒有解除取保候審的話,這個時候就可以向人民檢察院反映并申請解除取保候審。如果公安機關還是不解除取保候審的話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一、檢察院不起訴取保候審自動解除嗎? 不是自動解除。檢察院做出不起訴后,公安局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如果公安局沒有解除取保候審,可向檢察院反映。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二、取保候審有哪些條件?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除具備以上兩條規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于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后再被收監,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 (三)存在重大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準取保候審。 (四)懷孕的婦女。 (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取保候審是有一定條件的,比如,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比較輕,只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還有就是實施取保候審之后對于社會沒有危害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檢察院不起訴的話,取保候審不是自動解除,而是由公安機關解除。
檢察院不起訴取保候審多久解除
不起訴后取保候審應立即解除。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后,派出所收到不起訴決定書,應當立即解除取保候審。如果派出所沒有解除取保候審,可向檢察院反應。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有: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予起訴解除取保候審法律依據
如果是公安機關做出的取保候審決定,則由公安機關接到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后,依照程序由公安機關解除。
如果是檢察機關做出的取保候審決定,則在宣布不起訴的同時,下發解除取保候審文書。
1、如果是公安機關做出的取保候審決定,則由公安機關接到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后,依照程序由公安機關解除。
2、如果是檢察機關做出的取保候審決定,則在宣布不起訴的同時,下發解除取保候審文書。
檢察院不起訴適用情形有哪些
中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四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
刑訴法規定的四種情形為:
可能被判處的刑罰較輕,是管制、拘役或獨立的附加刑;
2、刑罰可能是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候審后不會導致社會危險性;
3、患病嚴重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懷孕、哺乳期的婦女取保候審后也不會導致社會危險性;
4、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還未辦結,有取保候審的需求的。、
取保候審會按程序解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法律依據:《刑訴法》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檢察院不起訴后取保候審怎么解除
法律主觀:
檢察院不予起訴后,會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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