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期兩年執行是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這種制度,對于分化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緩刑兩年內沒有繼續犯罪就不需要執行死刑,而改為執行無期徒刑。這里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不同于其它緩刑,一般的緩刑是不需要在監獄執行刑罰。但是死刑緩刑并不會把人放出來,還是需要在監獄執行死緩,只是在緩刑期間不犯罪就可以改為無期徒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適用條件有2條:1.是罪該處死;2不必立即執行死刑。
也就是說這是國家在重視人權價值的基礎上,設立出來給予一些確實有悔過情形和存在不確定性的罪犯,一個改過自新、一個防止錯殺的機會,這一點前面說到過。
這里再一次強調是為了說明,死緩不僅僅只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么簡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當下判決的一個結果,但是它還會為罪犯重新帶來6種結果:
1. 死緩期,如罪犯未曾故意犯罪,2年后,將會減為無期;
2. 死緩期,如罪犯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經過核準后會執行死刑;
3. 死緩期,如故意犯罪不必立即執行死刑,則執行死緩期限重新計算;
4. 死緩期,如有重大立功表現(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以及其他突出貢獻)則減為25年有期徒刑;
5. 死緩期,對于累犯和因各種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爆炸等被判死緩的犯罪分子,法院可對其限制減刑;
6. 死緩期,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死緩的,法院根據其情況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也不可假釋。
也就是說一個人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般來說兩年后罪犯就會轉為無期,若有其他情形,則根據情形可能會立即死刑、改為25年有期、重新再判決為死緩,繼續呆2年、限制減刑、終身監禁。
簡單點就是,2年后這個被判死緩的罪犯會面臨死和不死兩種情況,而不死的可能性又高于死的可能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 法院 核準,執行死刑。 一般來講,只要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絕大多數在二年以后會改判為無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因為罪犯在服刑期間大部分會被帶手銬或和腳鐐,再行犯罪的可能性很小,兩年考驗期滿后被執行死刑的非常鮮見。
法律客觀:《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判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意思是:如果在二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但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罪該處死;
(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死緩處理方法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一、死緩減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準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也是有相應的法律要求。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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