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十年。根據《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十年,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同時法律還規定,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罪分子被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漏罪或者是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對其的假釋,并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執行數罪并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1、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前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這段期限就是假釋考驗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三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二、無期徒刑一般服刑多久
無期徒刑最多服刑年限為20年至22年之間,當然這是說沒有再犯新罪的情況下。如果犯新罪則按以下規定執行刑罰:原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應對所犯新罪依法作出判決。如果新罪應判處有期徒刑,仍決定執行無期徒刑的。在宣告判決后,可向該罪犯服刑的勞改單位和負責起訴及監督該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說明。
一、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多久 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我國有期徒刑最高為15年, 數罪并罰 不超過20年。如果被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后被假釋,則其考驗期限最長為10年。如果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在監獄內已經將所減后的有期徒刑執行過半,則再被假釋時,余刑已不足10年,考驗期限為余刑,當屬恰當。 如果減刑后在監獄內尚未執行所減有期徒刑的一半而被假釋,其有期徒刑余刑很可能超過10年,若將余刑定為考驗期限,就會比無期徒刑直接假釋的10年考驗期限長。因此,按上述做法,即使其余刑超過10年,其考驗期限最多也10年。這樣,就既不至于比無期徒刑假釋犯考驗期更長(畢竟減為有期徒刑了),也不至于比因數罪并罰判處20年有期徒刑執行過半者的假釋考驗期更短(畢竟是從無期徒刑減刑來的)。 二、服刑人能否獲得 減刑假釋 服刑人能否獲得減刑假釋,是其改造積極性與主動性的反映,也是其社會危險性的反映。無期徒刑犯在服刑期間能獲得減刑,說明其積極主動地進行改造,表明其社會危險性的減小,其被假釋后所需考驗期限應相應較短,最多也應與未經減刑而直接假釋的無期徒刑犯相同,因為再危險,就不可能減刑了; 而對于無期徒刑執行10年以上后直接假釋的犯人而言,雖然其達到了法定 假釋條件 ,可也經過了10年以上服刑才取得,說明其改造積極性與主動性不能與執行無期徒刑期間經過改造獲得減刑者相比,相對而言,說明其危險性較大,難于改造。因此其考驗期應長于無期徒刑減刑后的假釋考驗期限,至少其危險性與經過減刑而后假釋者相同,因為如果低于這個危險性,就應該能獲得減刑了。 所以說,無期徒刑直接假釋的考驗期限,最短只能等于而不能少于無期徒刑減刑后的假釋考驗期限;無期徒刑減刑后的考驗期限,最長只能等于而不能長于無期徒刑直接假釋的考驗期限。 究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多久?按照規定,此時無期徒刑的考驗期為10年,而對于罪犯來講,此時要求實際服刑至少有13年才行。很多時候罪犯都是先被減刑,之后又滿足條件的才會被假釋。不過在假釋考驗期內如果有故意犯罪或者違反相關規定的話,就會被撤銷假釋,然后收監執行生育刑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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