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虛假宣傳造成損害怎么賠償
如果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話,那么就需要賠償消費者損害金額的三倍,如果三倍金額達不到五百元的話,那么賠償以五百元算。同時對于發布虛假廣告的商家,消費者可以向工商局進行舉報,懲處有關單位。
一、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怎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二、消費者維權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章法律責任規定: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拓展:根據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消費者維權賠償的規定有如果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相關商品導致了消費者身體健康受損害的話,那么需要相應的相其支付醫療費用等相關費用。如果在經營過程中有欺詐的行為的話,那么需要歸還商品價款的三倍金額。
廣告侵權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根據侵權嚴重性來定,依法賠償經濟損失等,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發布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1.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以罰款。
2.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法律客觀:
發布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針對一些商業促銷廣告中嚴重存在的對產品(服務)質量的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現象,《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出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追究法律責任。從產品質量法角度對廣告法的相應規定作出呼應,為打擊以虛假廣告宣傳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見本書附錄),消費者還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條,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索取加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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