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的違法所得誰來執行
法律分析:違法所得由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刑事案件法院判決后如何執行
刑事訴訟中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交付執行機關,以將其所確定的內容依法對諸實施,以及解決實施中出現的變更執行等訴訟問題而進行的各種活動、執行是刑事訴訟的最后一個程序。
法律分析
刑事判決后的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交付執行機關,以將其所確定的內容依法對諸實施。一、執行的概念:刑事訴訟中的執行,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付諸實現以及處理執行過程中的變更執行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活動。二、執行的依據:執行的依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3)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死刑的判決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和法定刑以下處刑的判決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因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的裁定。三、執行主體:(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無罪、免除刑罰、罰金和沒收財產及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2)監獄。監獄負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決的執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負責對未成年犯判決的執行。(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一年的執行。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九十八、 將第二百一十三條改為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第二款修改為:“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div>
刑事判決的管制如何執行
法律分析: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屆滿,執行機關應當向本人及有關單位和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同時發給本人解除管制通知書。管制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還應當同時宣布恢復行使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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