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逮捕后多久能判刑?
逮捕令下來什么時候判刑
還需要六個月左右。
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
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以后公安機關偵查期限一般是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是三個月,重大復雜案件是七個月。
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一個半月。假如檢察院需要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可以補充偵查二次,每次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案件公訴到法院后,法院審理期限是三個月。假如被害人有受傷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審理附帶民事案件期限是六個月。
逮捕書下來后多長時間能判刑?
如果案情不太復雜,且涉案嫌疑人均已到案,逮捕后再過三、四個月就能判了。至于會判多久,要看罪名是什么,具體情節是怎樣的。
逮捕通知書上寫的涉嫌罪名是什么?是【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罪】或者【聚眾斗毆罪】? 打架起因是什么?他犯罪時是否已滿十八周歲?有無前科劣跡?是不是累犯?有無自首情節、立功表現?能否認罪悔罪?能否積極賠償?能否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
朋友被刑拘已經判刑了,一般什么時候可以見他,是規定每周星期四才可以見的嗎
去看守所探監需要哪些條件? (1)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 判決生效后,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注意:在監獄探監并不只限于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經過申請得到批準后也是可以見的。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打架至人輕傷已經逮捕多久能判刑
多久判刑,由法官根據案情進展決定。一般是三個月以內。情況復雜的,可能是半年,甚至是更長時間。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朋友被刑拘已經判刑了,一般什么時候可以見他,是規定每周星期四才可以見人的嗎
朋友被刑拘已經判刑了,一般工作日的時間都可以會見,但規定每個月只準見一次,一次不超過一個小時。只限于會見親屬或監護人,朋友不在會見范圍內。
我國在建設和諧社會,拘留所之類的地方也實行了人性化管理。考慮到路途遙遠、天氣不好、腿腳不靈便等因素,假期也可以安排會見。但要提前約定。
《監獄法》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法院開庭之后要多長時間可以宣判?有沒有時效規定?
對于民事案件說,法院開庭后可以當時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具體時間無規定,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即從起訴到宣判在一般情況下不超過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刑事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院判刑后什么辦法可以保釋
法院判決書下來了,只要案犯不提起上訴,在法定時限內即生效。判決生效后保證金則失去了擔保作用,即可以返還保證金(即保釋金)。
在中國法律中沒有保釋說法,實際上保釋是取得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保釋金在中國被稱作保證金。繳納保證金,是要求其以金錢作為擔保,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配合相關機關的工作正常到案,則返還保證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一般的盜竊案件小偷已被抓需要要多長時間審判,法律上有沒有規定?
請問這種案件的處理過程是什么,
刑拘-逮捕-起訴-判決
在時間上有沒有法律規定
有
丟的那些錢能不能盡早賠付,
你這個問題很前衛哈
因為如果是民事案件的確可以考慮先予執行什么的
可是刑事案件
而且你這事又不是可調案件
建議是這樣:
你把你的想法和辦案機關說清楚
然后看看犯罪嫌疑人家屬是否愿意幫助賠
因為這個過程會有利犯罪嫌疑人的量刑
我國法律規定最后判決后什么時候拿判決書
根據法律規定,判決書送達期限:宣告判決分為當庭宣告和定期宣告兩種。 當庭宣告一般適用于案件相對簡單,處刑罰較輕的案件。對這類案件,合議庭經過評議,可以當庭作出判決。 定期宣告一般適用于比較重大、復雜的案件。這類案件,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往往要經過反復研究,可以另定日期宣告判決。 當庭宣告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定期宣告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這樣規定,有利于當事人和人民檢察院接到判決書后,如不服人民法院的判決可以及時提出上訴或者抗訴
我朋友因涉嫌搶劫刑事拘留5天了,如果同伙沒有抓到,大概多長時間才能判刑啊?國家有沒有規定啊?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緝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你朋友應該還需要被拘留一段時間,但是被拘留的這段時間最后是會被沖抵刑期的。
逮捕后要多久才能判
從逮捕到判刑,一般至少需要兩個月的時間。對于案情比較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一個月。案件移交法院之后,審查起訴的時間通常是一個月,對于重大案件可以適當延長半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會以兩次為限,每次都是一個月。被害人對于起訴,或者是不起訴的決定時間是七天。發現另外有其它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嫌疑人被批捕后是否要判刑
一、嫌疑人被批捕后是否要判刑 嫌疑人 逮捕 后不一定會判刑。一般只有在滿足了 逮捕條件 之后才會采取這個措施,但只能是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之后,才能確定被采取逮捕措施的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刑。逮捕屬于我國 刑事強制措施 中最嚴重的一種,而一般只有對符合規定的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采取這種措施。 二、逮捕后可以 取保候審 嗎 逮捕以后取保候審難度相對加大,但并非不可能,即使公安階段沒有成功,到檢察院起訴科時仍然可以積極爭取取保候審。如果表現良好、后果不嚴重的話,即使未能取保候審,也可以在法院階段努力爭取 緩刑 。當然,在依法的范圍內,法律上的操作方法,還是講究一定技巧的。 取保候審的條件 : 1、可能判處 管制 、 拘役 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 訴訟 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 羈押 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后發現的,則應 變更強制措施 ,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 證據 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 一審 、 二審 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 批準逮捕 ,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所以,嫌疑人雖然被批捕了,但是在審理后都是不一定會被判刑的,一般對于犯罪嫌疑人會進行相應的批捕,然后在搜集了充分的證據以后才會 開庭審理 ,如果只是因為在案件中有一定的嫌疑,沒有確定是否有罪,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是不會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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