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流程 : 立案 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 管轄 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 自首 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分析: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的接報案,都必須接受。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須網上登記。對群眾上門報案的,要當場進行登記,當場接受材料,當場出具回執。1、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2、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3、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1、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2、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3、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 第二條 及時審查辦理。接報案件后,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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