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打架造成對方輕傷怎么判
雙方打架造成對方輕傷判刑的相關規定如下:
1、打架致使被害人受傷,經鑒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2、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打人牙齒松動判幾年
1、打人牙齒松動一般屬于輕微傷,不構成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但該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應處以行政處罰,一般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3、如果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雙方打架責任如何劃分
1、雙方打架責任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來進行確定,如果是一方無故毆打另一方,那么被打一方是可以采取正當防衛的,給對方造成的損傷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雙方打架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打架斗毆致人輕傷怎么處理?
一、 打架斗毆 致人輕傷怎么處理? 打架斗毆造成輕傷的構成 故意傷害罪 ,《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同時還需要承擔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能積極賠償,得到受害人諒解的,可作為法定酌情從輕減輕判決的情節。 打架的雙方都是輕傷的,可以調解處理,調解后雙方可以都不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調解不成的,公安機關就會追究雙方的刑事責任,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再由雙方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 訴訟 請求,由法院進行判決。 建議雙方調解處理。 公安機關如果不追究,雙方可以協商賠償,互不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也可以提起自訴,要求追究對方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二、打架斗毆構成犯罪的處罰有哪些? 如果打架斗毆的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后果,則使用《 治安處罰法 》予以 治安處罰 ;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 聚眾斗毆罪 處罰。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1、打架斗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后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是屬于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應具有懲罰性。 《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 刑罰 ,才能予以免予刑事處罰。刑法第37條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械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打架斗毆構成 尋釁滋事罪 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打架斗毆構成聚眾斗毆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輕傷這肯定不是根據醫院的診斷就能夠判定出來的,受害者在申請過 司法鑒定 以后,知道是輕傷以后的處理流程還是在于受害者本人的,受害者可以同時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和 民事責任 ,但受害者自身如果不提起 刑事訴訟 ,案件其實在公安部門 立案 以后,沒起訴之前也能撤案的。
因打架造成輕傷賠償標準是什么呢?
1.對于誰先動手或者挑釁,可以成為判斷責任的一個標準。在大家斗毆過程中,雙方均存在過錯的,對于先動手或者有挑釁行為的一方的責任肯定大于另外一方,在判罰方面相應的也會重一點。所以說是有關系的。 2.斗毆過程中造成雙方傷害的,彼此對對方的傷害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你給對方造成傷害的責任由你承擔,而對方造成你的傷害的責任由對方承擔。簡單的說,如果對方花了醫療費100塊,你花了200塊,那么相互抵消后,對方還應當賠償你一百塊。總之,一個原則誰造成損害,誰承擔責任。 3.關于輕傷的認定,可以參照公安部的“人體輕微傷害的鑒定標準”,具體的原文可以在網上搜索到。具體應當以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為準。 4. 最后一個問題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 首先賠錢的問題屬于民事責任問題,造成身體傷害的,受害人有權利向你主張權利,也就是要你賠錢。這個如有爭議屬于法院解決的問題,法院判了,你就必須執行。 其次是關幾天的問題,這是個治安管理下的問題,這是因為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給予的相關處罰。這是兩個問題,也就是說不是因為你關了幾天就可以不賠錢了。 5.關于關幾天的問題的其他意見,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情節輕微的話或者主動承認錯誤態度很誠懇的話,公安機關一般只會進行教育不會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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