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逮捕了,一般多久會判
正式逮捕了一般多久會判具體情況如下:
1、公安機關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后判決生效。
所以總共的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
被刑事拘留后對于被刑事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被拘留的,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或者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4、撤消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逮捕后多久判刑
逮捕后多久判刑一、逮捕后多久判刑
1、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具體的判刑時間如下:
(1)一般案件,公安階段,刑拘期間偵查最長37天,逮捕后偵查羈押一般2個月;檢察院階段為1個月;法院階段為3個月;所以,一般刑事案件,約7個月左右;
(2)重大復雜案件,公安階段,逮捕后偵查羈押最長7個月;檢察院階段為最長6.5個月;法院階段為最長20個月。所以,重大復雜案件,最長兩年以上,而有權機關過問的,會更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逮捕的情形包括: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多久判刑?
通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批準逮捕后,經人民法院進行刑事案件審理還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大約在6個月時間內會作出判處刑事處罰的決定,若是遇到刑事案情比較復雜需要延期審判或者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會再延長二到三個月的時間。
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多久判刑?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一般大約在6個月內判刑。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但是,如果案情復雜情況特殊,如存在補充偵查、改變管轄權等特殊情況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當然,如果案情比較簡單的,時間也可能較短,可能在四到五個月之內就會由法院判決。 以上為一審程序,如果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一般二個月,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二、判刑前批準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于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采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為嚴厲的一種,除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但并不是說被逮捕一定會判刑,案件審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在沒有法院的判決下任何機關不能定罪判刑,如果經案件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那么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等于是辦理了錯案,犯罪嫌疑人就不會判刑而是選擇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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