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了可以監外執行嗎
1、判刑后根據情況可以監外執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2、監外執行的程序:
(1)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哪些情況下應當及時收監?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等)后,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監外執行屬于刑事案件嗎
監外執行不屬于刑事犯罪,屬于刑罰執行方式。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采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監外執行使用條件
監外執行是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從監禁改變為非監禁執行,這樣就意味著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間內將離開監獄的看押監管,回到社會上執行刑罰,而監禁與非監禁其實是有本質差異的。故而,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會、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對犯罪人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是有一定條件的。
一般來講,監外執行的前提條件是:正在監獄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須確實存 在法律所規定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特殊情況,不具備這個前提條件就不可以考慮并作出監外執行決定。
當然,實踐中也不是任何一名正在監獄服刑的犯罪人都可以申請或者被決定監外執行的,他還必須符合監外執行的刑種條件。所謂監外執行的刑種條件,是指可以考慮適用監外執行的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種類只能是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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