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孩子在幼兒園自己摔傷原則上由幼兒園負責,但幼兒園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但賠償責任。
如果幼兒園能夠證明老師盡到了對幼兒的監(jiān)護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孩子摔傷確系孩子自身原因導致的話,老師以及幼兒園不必負責任;若不能證明的話,幼兒園則應承擔責任。
1、幼兒園看管不利,是幼兒疏忽造成,則由幼兒園承擔全部責任
2、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過錯造成的,則幼兒園與小朋友的父母承擔連帶責任。
小朋友的父母是其監(jiān)護人,對小朋友造成其他學生損害的,由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監(jiān)護不利,存在疏忽管理的,也須分擔責任,二者之間 是連帶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則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再予以明確。原則上,幼兒園承擔主要責任。
3、如果小孩摔傷純屬意外。雙方皆無過錯,依“公平責任”原則處理。
如果老師和保育員未擅離職守,已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有時,小孩的跌倒屬于瞬間發(fā)生的意外事件,如果幼兒園及時通知家長,并在第一時間將小孩送至醫(yī)院進行治療,說明幼兒園已積極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學生。可見,幼兒園對小孩受傷的損害后果并無過錯。小孩受傷屬意外事件。從法律歸責上看,幼兒園并無過錯。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根據(jù)公平責任原則,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酌定幼兒園分擔50%的損失,即賠償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費用。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關鍵是孩子的受傷幼兒園是否有過錯。一、幼兒園有保護孩子的義務,如是幼兒園的疏忽造成的,幼兒園承擔全責:《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如果孩子本身并無過錯,作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幼兒園如存在管理上疏漏,應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二、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過錯造成的,則幼兒園與小朋友的父母承擔連帶責任。小朋友的父母是其監(jiān)護人,對小朋友造成其他學生損害的,由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監(jiān)護不利,存在疏忽管理的,也須分擔責任,二者之間是連帶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則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再予以明確。原則上,幼兒園承擔主要責任。三、如果小孩摔傷純屬意外。雙方皆無過錯依“公平責任”原則處理。如果老師和保育員未擅離職守,已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有時,小孩的跌倒屬于瞬間發(fā)生的意外事件,如果幼兒園及時通知家長,并在第一時間將小孩送至醫(yī)院進行治療,說明幼兒園已積極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學生。可見,幼兒園對小孩受傷的損害后果并無過錯。小孩受傷屬意外事件。從法律歸責上看,幼兒園并無過錯。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根據(jù)公平責任原則,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酌定幼兒園分擔50%的損失,即賠償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費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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