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
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有八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物證指以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食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
2、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3、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4、被害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7、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8、電子數據是指基于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有幾種?
(一)種類
1、證據種類的概念刑事證據的種類是指刑事證據在法律上所做的邏輯劃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八種:(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
2、物證
(1)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2)特點:
1、具有教強的客觀性和穩定性;(3)審查物證采取的方法:A、辨認;B、鑒定;C、偵查實驗;D、將物證與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對照分析。
3、書證(1)概念: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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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物證的主要區別:
1、書證是借助于文字、符號、圖畫等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而物證則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來證明案件事實。
2、書證反映的內容比較明確、清楚,能夠反映人的思想;物證必須借助人的思維或儀器鑒定才能揭示與案件的關系。
(3)特點:
1、具有直接證明性;
2、具有穩定性;
3、具有物理性;
4、具有思想性。
5、證人證言
(1)概念;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2)特點:A、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陳述;B、作陳述的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C、容易受到證人的主觀能力和案件客觀條件的影響。
(3)證人資格A、了解案情;B、能夠正確表達意志;C、能夠認識作證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5、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7、鑒定意見
(1)概念: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
(2)特點:A、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B、僅限于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C、是一種專家意見,客觀性強。(3)作用:A、是揭示物品、痕跡證明價值的主要手段;B、是解決專門問題的主要方法;C、是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方法。
8、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進行的勘查、檢驗后所作的記錄。就其內容可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等。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和生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
9、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象、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儲存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二)刑事證據的分類的概念和意義
概念:是指對證據進行理論研究中,按照證據本身的不同特點,從不同角度在理論上對證據進行的邏輯劃分。意義:有助于揭示不同證據的特征;有助于全面、正確地收集證據。保證正確地認識案情。
(三)分類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區分意義:原始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以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運用間接證據的原則:
(1)間接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相關性、法律性;
(2)間接證據必須全面反映案件事實,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3)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沒有矛盾;
(4)間接證據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
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定:證據有下列七種: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一、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都有什么呢(一)物證、書證 (1)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2)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特別關注:如果一個證據同時具備兩種證明方式,則既是書證又是物證,理論上稱為物證書證同體。例如,在犯罪現場收集到一封書信,內容與被害人死亡原因有關,如果用該書信的內容證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則屬于書證;同時,又需要判明該書信是否為被害人所寫,需要作筆跡鑒定,從痕跡的角度看,該書信又是物證。(二)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以證人證言筆錄加以固定;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刑訴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特別關注: 1、單位不能作證人,因為單位本身沒有感覺和知覺,不能感知案件情況,也無法承擔作偽證的責任。 2、證人作證的兩個基本規則:一個是證人的不可替代性規則,另一個是證人作證優先規則,即證人的身份與本案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身份發生矛盾時,應當優先作為證人。 3、證人與見證人不同。見證人的證明行為并不針對案件事實。(三)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是口頭陳述,以筆錄的形式加以固定。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請求或辦案人員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筆書寫供詞。嚴禁刑訊逼供或以欺騙、引誘等方法套取口供。 刑訴法第46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共犯相互之間就共同犯罪的情況相互舉發與個人的罪責相關,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而單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他人犯罪事實的檢舉,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非共同犯罪事實的檢舉,屬于證人證言。(五)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鑒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應當回避。 鑒定結論與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在產生的程序上有原則的區別。 1、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應當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有權提出重新鑒定和補充鑒定的要求。鑒定結論必須當庭宣讀,鑒定人應當出庭,對鑒定過程和內容、結論作出說明,接受質證。 2、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六)勘驗、檢查筆錄 (1)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尸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包括文字記錄、繪圖、照相、錄像、模型等材料。勘驗筆錄可以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證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偵查實驗筆錄等。 (2)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載。檢查筆錄以文字記載為主,也可以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準確、客觀記錄的方法。 特別關注:勘驗、檢查筆錄由辦案人員制作,鑒定結論則由辦案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制作;勘驗、檢查筆錄是對所見情況的客觀記載,鑒定結論的主要內容是科學的分析判斷意見;勘驗、檢查筆錄大多是解決一般性問題,鑒定結論則是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七)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特別關注: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時所作的錄音、錄像不是視聽資料。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非常的多,隨著法律的越來越完善,極大的提高了我國辦案的效率。因為現在經濟和科技的飛速的發展,犯罪的形式也越來越新穎,所以說豐富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非常有必要。從另一方面來說給予了罪犯沉重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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