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的權利。(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并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鑒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七)申請權。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回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回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法律客觀:一、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1、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2、刑訴法第32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3、特別關注: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為他們的共同辯護人。二、刑事辯護人的范圍:1、刑訴法第32條: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2、最高法院《解釋》第33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3、《律師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該法第36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刑事辯護辯護人的權利:辯護人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通信、會見,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等;刑事辯護辯護人的義務: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
法律客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37、38、39、41、45、47、159、160條對辯護人的權利作了詳細規定。辯護人的權利可以分為14種。1.會見、通信權(1)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2)會見的手續:①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②看守所至遲48小時;③三類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偵查期間應經偵查機關批準,并且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2.了解案件情況權利(辯護律師專有)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3.核實證據權(辯護律師專有)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4.不被監聽權(辯護律師專有)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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