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外匯
非法買賣外匯一、非法買賣外匯怎么處罰
1、非法買賣外匯涉嫌非法經營罪,具體處罰如下:
(1)犯罪情節嚴重的嫌疑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嫌疑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
【騙購外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二)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的;
(三)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的。
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并用于騙購外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明知用于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
二、逃匯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逃匯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逃匯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
2、逃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至境外,情節嚴重的行為;
3、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才能構成逃匯罪;
4、逃匯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
走私罪與逃匯罪的界限如何劃分
1、所侵犯的客體不同。逃匯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其與進出口貿易及其關稅無關;而走私罪的客體則是對外貿易管制,后者這種管制的目的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與控制,防止偷逃關稅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該進出口的物資進出口。它與進口貿易及其關稅緊密聯系在一起。 2、所侵犯的對象不同。逃匯罪的對象僅限于外匯;走私罪的對象卻比逃匯罪廣泛得多,它包括外匯在內的一切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與物品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及物品。 3、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逃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匯的行為。逃匯的外在形式是將境外取得的外匯應當調回境內而不調回,或把境內的外匯私自轉移到國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觀行為卻是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僅限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除此之外,均不能構成逃匯罪。自然人構成犯罪時,顯然必以單位構成犯罪為前提,否則,亦不能構成逃匯罪;走私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凡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逃匯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亦可構成其罪。 5、逃匯罪為具體罪名;而走私罪則為種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 走私假幣罪 、 走私文物罪 等多個具體罪名。 《刑法》第一百九十條【逃匯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數額較大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中關于逃匯罪的立案規定
刑法中關于逃匯罪的立案規定是: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六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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