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 犯罪客體。該罪與內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對證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行為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優勢進行信息不對稱的交易,不僅是違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為,也是違反證券市場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則的行為。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投資者對信息了解、掌握和運用的程度,直接關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雖然在程序上與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未公開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此,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與內幕交易一樣都直接違反了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和誠信原則,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利益。 2、客觀要件。 犯罪的客觀方面。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為。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二是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這里有關監管部門包括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等;行業協會包括證券業協會、銀行業協會和保險業協會等。 4、主觀要件。 犯罪主觀方面。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主觀方面應當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開信息,而積極利用此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進行相關交易。過失不構成該罪,如犯罪主體不慎將未公開信息泄露,導致信息獲取者進行證券交易,則不能按暗示他人進行證券交易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第一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在證券或者是期貨等的交易場所就職的職員,是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與他人進行交易的,這是由于利用此種信息交易,無疑對其他并不知曉信息的人是不公平的。為了維護經濟秩序,任何人在發現他人利用沒有公開的信息交易的時候,是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的。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知識,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有在線律師,歡迎您隨時咨詢。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條件有:主體是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客體是國家對證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主觀上是故意的心態;客觀上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進行違法活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