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向其他對倒塌負有責任的人進行追償的責任,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責任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2、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有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在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中,道路管理部門的管理瑕疵責任;林木折斷損害責任;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3、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有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在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中,堆放、傾倒、遺撒人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物件致人損害責任分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確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時,以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為依據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
2、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并據此確定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3、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就要承擔責任的原則。
4、公平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和受害人雙方都沒有過錯,但由于損害事實已經發生,以社會公平觀念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
擴展資料
1、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構成要求四個條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有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過錯推定責任構成要件。
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時,其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仍須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只不過主觀過錯適用推定確定。但被告也可舉證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從而免除承擔賠償責任。
3、無過錯責任構成要件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有三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4、公平責任原則適用
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時,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承受能力。經濟狀況好的一方當事人可適當多承擔一些,同時還要考慮社會效果,避免產生新的“不公平”現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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