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強奸罪。婚內強奸是強奸罪的一種情形,在法律條文中并未直接體現,婚內強奸主要體現司法實踐中。
一、什么是強奸?
強奸的概念大概大家都知道,是指在違背婦女愿意的情況下,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強奸的核心是違背婦女意志,目的是發生性行為,方式體現為實施了暴力、威脅等讓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狀態。
二、什么是婚內強奸?
所謂婚內強奸行為,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性自由意愿,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
婚內強奸與一般強奸行為最明顯的區別,就在于男女雙方是否存在夫妻關系,如果是發生在夫妻之間,那就屬于婚內強奸;雙方不具有夫妻關系的,就不屬于婚內強奸。
除此之外,婚內強奸與一般強奸行為的認定標準有明顯的區別。
三、婚內強奸與一般強奸行為的區別
從法律規定來看,并未婚內強奸進行特殊規定,強奸的核心要義在于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行為。
但是,男女雙方結婚以后,一般認為,男女雙方均概括地同意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什么意思呢?就是說,如果說一對男女,在不是夫妻的情況下,雙方每一次發生性行為,都需要一方自愿與另一方發生性行為。換句話說,女方這一次同意與男方發生性行為,并不代表女方同意以后再次與男方發生性行為。而如果男女雙方是夫妻,那么男女雙方從結婚開始,就意味著女方在婚姻期間一直同意與男方發生性行為(也意味著男方在婚姻期間一直與女方發生性行為)。也就是說,結婚以后,男方與女方發生性行為,不需要另外再征得女方同意。
這種理論或者說這種觀念導致一個事實,那就是婚內強奸較難認定,實踐中的案例少之又少。
實踐當中,只有在夫妻雙方處于特殊情形下,男方強迫女方發生性行為,才比較容易認定為強奸罪。比如,男方與女方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男方對女方采用了嚴重的暴力行為,男方與女方在離婚訴訟當中,或者男方與女方已經申請離婚,處于離婚冷靜期等。
新聞中報道的這個案例,就是男女雙方處于離婚訴訟當中,男方違背女方意志發生性行為而被認定為強奸罪。
總之,婚內強奸從法律規定上與一般的強奸并無不同,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婚內不存在強奸,只有在男女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間、離婚說是那個期間,離婚冷靜期或者男方使用嚴重暴力等特殊情形,才較容易被認定為強奸行為。
婚內強奸是否犯罪一種意見認為,男女雙方一旦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便會隨之形成夫妻間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雙方同居過性生活,既是夫妻雙方享有的權利,也是夫妻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只要夫妻關系存續一天,相互間所發生的性行為就是合法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婚姻的自然屬性也決定了構成婚姻關系的主體之間性關系的必然性與合法性,誰也不可想象“無性婚姻”可以正常存在。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采用的手段不當,只能說是丈夫濫用自己的權利,但不構成強奸罪的主體,不能因此認定其行為為強奸罪。通常所說的“婚內強奸”也大多表現為丈夫不顧妻子的心理、情緒狀況、生理、身體特征而強行為之,性行為方式過分粗暴。“婚內強奸”行為與通常所說的強奸犯罪是有區別的,并非構成犯罪。“婚內強奸”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即性暴力,是違反民法典的行為,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是兩個層面上的問題。“婚內強奸”更多的是屬于夫妻間如何相互尊重、相互體貼的道德問題,如果對該種道德問題過多地用法律干預及承擔過重的法律責任,非但不能更好地保護婦女的權益,反而會使丈夫產生離心傾向,進而不利于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及家庭的穩定。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所在,法律上并沒有專門把妻子排除在外。雙方自愿是夫妻性生活前提條件,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同樣構成強奸,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男女結為夫妻后的確有進行性生活的權利,不會因為在自己家以外的場所發生性行為而被公安機關以賣淫嫖娼處罰。但是,雙方自愿是夫妻進行性生活的前提條件,丈夫沒有權利任意支配、蔑視妻子的人格和意志,這也是已婚婦女人格獨立和人身自由的最起碼要求。男女之間締結婚姻關系,只是表明他們相互承諾負有配偶在法律上的義務,并不意味著他們在情感和性關系上承擔任何義務。依照我國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但沒有規定夫妻同居和發生性行為的義務。婚姻并不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傳統觀念認為,婚姻是公開地對男女兩性關系的約束,使當事人之間的兩性關系合法化。男女結婚以后,雙方之間即產生包括“性權利”在內的特定的權利。婚姻關系的當事人自登記開始,就意味著雙方相互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所以,不應把婚內性行為考慮在強奸范圍之內。而以現代法學的角度來看,婚姻是一種身份關系,西方法學更認為是一種契約,它只表明婚姻當事人之間相互承諾負有配偶在法律上的義務,而這種義務人法律上講并不應包含“性義務”。男女結為夫妻后,丈夫有要求與妻子進行性生活的權利,但這種權利能否實現,取決于妻子是否同意。妻子并不是沒有意志的物品,她在婚后也完全具有獨立的人格,丈夫是沒有權利強迫她。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分析:有強奸罪,夫妻之間強奸罪就是我們平常說的婚內強奸,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利以及不滿十四歲幼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婚內也有強奸罪。在存在婚姻關系的狀態下,要構成強奸,要具備以下條件,長期使用暴力手段強奸妻子,對妻子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有傷情證明和證人證言的;出于報復、圖財等目的,幫助強奸妻子的;雖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離婚后強制發生性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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