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適用非監禁刑的問題
寫論文,適用非監禁刑的法理基礎,法律依據,政策依據。1、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方法,它產生于我國民主革命時期。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繼續適用這種刑罰方法,最初只適用于某些反革命分子和貪污分子,后來逐漸適用于其他刑事犯罪分子。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將管制作為一種刑罰加以規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正式將管制納入刑罰體系的主刑之中,成為主刑的一種。雖然在刑法修訂過程中有人提出應廢除管制,但立法機關并沒有采納這種建議,而是在修訂后的刑法中繼續將管制作為一種主刑加以規定。
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國刑罰體系更加完善,因為它作為一種限制自由的刑罰辦法,起到了連續剝奪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紐帶作用,使各種刑罰的結構更加緊湊自然。同時,由于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因此可以避免剝奪自由刑交叉感染的副作用。此外,管制充分地利用了社會力量改造犯罪分子,也不影響犯罪分子的勞動、工作和家庭甚或,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會秩序的安定。因此,管制作為一種開放型的刑罰方法,是符合刑罰改革的國際趨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緩刑是我國刑法運用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刑事政策而確立的重要刑法制度之一,是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法制度中運用的具體化,也是依靠專門機關與人民群眾相結合,同犯罪作斗爭的方針在刑罰具體運用中的體現。適用緩刑,既表明了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為否定的評價,同時又體現了對犯罪分子一定的寬大政策。在維持原判刑罰效力的基礎上給犯罪分子以悔過自新的機會,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體現我國刑法的人道主義精神。緩刑制度的意義還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緩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優化地發揮刑罰的功能,符合刑罰經濟的思想。這是由緩刑制度的基本特征,即附條件地暫緩刑罰執行所決定的緩刑的積極作用之一。緩刑的具體適用,能夠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罰的威懾力,畏懼暫緩執行的刑罰可能被實際執行的條件下,在不被關系、由特定機關予以考察的過程中,更自覺地檢點行為、改惡從善、爭取光明的前程。從而避免了被實際執行短期自由刑而帶來的與社會隔絕、重返社會困難、罪犯間交互感染等現象的弊端,并能較好地以最經濟的方法實現刑罰的懲罰、威懾、教育、改造等功能。
第二,緩刑有助于更好地實現刑罰的目的。刑罰的目的之一,是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實現刑罰目的的途徑,主要是對犯罪人判處并執行刑罰。但基于刑罰個別化的原則判處緩刑,是判處刑罰并保持執行可能性的條件下,暫緩刑罰的執行。是否被撤銷緩刑,取決于緩刑犯對自己的自律,即取決于犯罪人的主觀努力,在以自律為主的社會生活中,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自覺地約束自己的行為,獲得刑罰特殊預防的效果。較之將罪犯收押于監禁設施內執行刑罰,在以他律為主的監禁生活中獲得的特殊預防效果,相對更為科學。
第三,緩刑是實現刑罰社會化的重要制度保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脫離家庭、社會,可以繼續從事原有的工作,避免了因執行實刑給其本人和家庭帶來的不利影響,即可以使其不致因犯罪而影響履行自身負有的家庭和社會義務;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威嚴,也親身體會到法律、國家和社會的寬容,從而較自覺地完成改造任務,收到比執行實刑更好的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撤銷緩刑時罪犯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復》
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對其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前審判工作實際,現對審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適用緩刑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一)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三)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四)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五)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3、假釋,是指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附條件,是指被假釋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條件,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如果沒有遵守一定條件,就收監執行原判刑罰乃至數罪并罰。
假釋制度是目的刑論的產物。假釋制度從三個方面體現了預防犯罪的目的:(1)假釋制度鼓勵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受刑人,積極悔改,自新向善。因為假釋制度使自由刑事實上具有不定期刑的性質,即使受刑人被判處的刑期較長乃至無期徒刑,但只要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也可以提前出獄。這不僅對受刑人的悔改起積極鼓勵作用,而且對預防其再犯罪起到了預防作用。(2)假釋制度能避免不必要的刑罰執行,并使受刑人得以在獄外繼續悔過自新。因為假釋是促使受刑人再社會化而放棄執行余刑的一種“行刑措施”,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察期內受到有關機關的監督,這便使其在不執行余刑的情況下也能得到改造。(3)假釋制度為受刑人重返社會搭起了橋梁。由于受刑人長時間在監獄服刑,與社會完全隔離,如果刑期屆滿突然從被剝奪自由的狀態進入完全自由的社會,不免發生適應社會的困難。
假釋實際上屬于受刑人從無自由的拘禁生活進入完全自由的社會生活之間的一個過渡階段,對預防受刑人因不適應社會而再次犯罪起到了積極作用。
關于適用假釋的條件,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假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適用假釋的對象條件,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兩種人。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本身是不予關押,不存在假釋問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較短,也不必要規定假釋制度;死刑犯也不存在假釋問題,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本身也不存在假釋問題,要有也是發生在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在適用假釋的對象條件中,有例外情況,即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2)適用假釋的刑期條件,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原判刑罰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原判刑罰10年以上。這樣規定一方面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保證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要實實在在服幾年刑,受到應有的懲罰、教育和改造;同時,也只有在對被判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人實際執行一定的刑期,經過一段時間的改造以后,執行機關和司法機關才能據此分析犯罪分子的悔改情況,判斷是否會再危害社會,才能保證適用假釋的準確性。在適用假釋的刑期條件中,也有一個例外規定,即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這一規定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出于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
(3)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危害社會。只有符合這樣的條件才能假釋,不具備上述實質條件的,即使對象條件和已服刑期條件都已經達到,也不能適用假釋。是否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可以通過犯罪分子的平常表現考察出來;而是否“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危害社會”,只能是結合犯罪分子現實表現以及其他各方面情況來進行預測。犯罪分子在勞動改造期間一貫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并通過教育、改造和學習,對自己所犯罪行有較深刻的認識,決心以實際行動痛改前非,改惡從善,保證釋放后不會重操舊業或從事違法犯罪等危害社會的行為,一般可認為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
在一般情況下,適用假釋的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具備其中一個或者兩個條件的,不得適用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第八十二條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第八十五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假釋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試行)》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當前假釋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對辦理假釋案件中幾個具體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對家庭有特殊困難的罪犯的假釋問題
對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確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如果罪犯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當地具備監管條件,可以不受法定執行刑期的限期,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于特殊情節的規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不予假釋。
二、關于未成年罪犯的假釋問題
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中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假釋后具備監管條件的罪犯,可以不受法定執行刑期的限制,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于特殊情節的規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的假釋,應從嚴掌握。
三、關于老、殘罪犯的假釋問題
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罪犯的假釋,應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后生活確有著落的老、殘罪犯,可依法予以假釋。
四、關于執行原判有期徒刑1/2以上的起始時間的計算問題
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的規定,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
五、關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限問題
對于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有適當的考驗期限。根據刑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一般不少于6個月。
六、關于對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假釋問題
根據有關規定,在看守所服刑的必須是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下和判決生效后經折抵余刑不足1年的罪犯,以及個別余刑1年以上,因特殊需要,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罪犯。在司法實踐中,對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下和判決生效后經折抵余刑不足1年的罪犯,一般不予假釋;對余刑在1年以上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應由關押罪犯的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經主管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同級人民法院裁定。
七、關于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間隔時間問題
罪犯減刑后又假釋的,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為宜;對于一次減2年或者3年有期徒刑后,又適用假釋的,期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2年。
罪犯減刑后,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具有特殊情況的,可以不受上述間隔時間的限制。
八、關于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實施犯罪行為的處理問題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是指實施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其中包括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實施犯罪行為,原裁定假釋的人民法院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假釋,如果所犯新罪免除處罰的,收監執行自假釋之日起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如果所犯新罪須判處刑罰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新罪時,將原宣告的假釋撤銷,依照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是怎樣的挪用公款罪的認定: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為都構成犯罪。挪用公款罪的成立,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必須要當事人滿足一定的數額,一般情況下必須是挪用的公款用作私用,并且是私自挪用公款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會有什么后果?
挪用公款屬于經濟犯罪,任何一名員工或者管理人員都不得挪用公款,關于挪用公款會有什么后果? 我認為挪用公款的后果非常嚴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公款被挪用之后,在企業賬戶里的利息企業是拿不到的。對于企業本身而言,會造成一定的損失。挪用公款的人基本沒有及時歸還的。從以往的案例來看,挪用公款的人基本上到最后都是越來越貪,犯罪金額越來越大,直到事情敗露,鋃鐺入獄。其次,挪用公款的數額比較大,則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公安機關會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逮捕。最后,挪用公款的后果是坐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需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挪用公款是要受到處罰的,家人會以此為恥,自己的前途也被毀了。
公款被挪用之后,在企業賬戶里的利息企業是拿不到的。對于企業本身而言,會造成一定的損失。挪用公款的人基本沒有及時歸還的。從以往的案例來看,挪用公款的人基本上到最后都是越來越貪,犯罪金額越來越大,直到事情敗露,鋃鐺入獄。
二:要不了多長時間,挪用公款的事情就會東窗事發。
挪用公款的數額比較大,則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公安機關會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逮捕。
三:經濟犯罪,情節嚴重,挪用公款是會去坐牢的。
挪用公款的后果是坐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需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關于挪用公款會有什么后果?大家還有什么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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