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路搶劫判刑多少年 青少年
法律主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7條、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 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犯搶劫強奸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爆炸投毒販毒放火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2000至5000,3萬至10萬,30萬至50萬應當分別被認定為刑法274條 敲詐勒索罪 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數額特別巨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49條、盜竊、搶奪、詐騙、哄搶、敲詐勒索或者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綜上所述,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1200元,不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會被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追究行政責任但是你需要注意的是敲詐勒索的定義,雖然也是威脅他人敲詐公私財物,但是并非是暴利威脅一般的敲詐勒索都是以當事人認為極其重要的東西或者當事人的隱私進行敲詐勒索我初步懷疑你這個情況可能是搶劫,屬于以暴力威脅搶劫公私財物那么如果真的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為14周歲以上都適用因此你報警無論是敲詐勒索還是搶劫警方都會依法受理的但是你需要區分敲詐勒索與搶劫的定義來決定怎樣追究對方責任因為搶劫罪沒有數額限制對方以暴力威脅小學生搶劫1200元已經構成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十七條 【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險物質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監護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持刀搶劫1800判多久
不可以判處緩刑,因為只要實施了搶劫行為,量刑起點一般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搶劫罪是行為犯,犯罪嫌疑人搶劫的數額是法院量刑時的參考依據。
一、搶劫1800元量刑可否判緩刑? 搶劫1800元不可以判緩刑,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搶劫將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怎樣的?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三、涉嫌搶劫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四、涉嫌搶劫罪申請法律援助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若申請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有代理資格的證明; (二)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三)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的有關材料; (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構成搶劫罪的犯罪嫌疑人沒有被判處緩刑的可能性,搶劫屬于惡性刑事犯罪,一般年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搶劫行為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犯罪嫌疑人入室搶劫,持槍搶劫,即使只搶劫了1800元也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搶劫從犯一般判多少年
搶劫罪從犯的量刑: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并在此基礎上從輕或減輕處罰。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一、搶劫犯罪客體
1.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暴力通常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實施,有時也可能針對在場的上述人的親友,暴力的強度并不要求必須達到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的程度,只要達到被害人身體受到牽制,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狀態即可,暴力是用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財物的手段。
2.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脅迫一般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有時也可能針對在場的上述人的親友實施。脅迫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語言,也可以是動作。脅迫的內容是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如果被害人不從,脅迫隨即轉為暴力行為。
3.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術或用毒藥毒昏等,致使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狀態。如果行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狀態而秘密竊取其財物的,因行為人并未實施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手段行為,不屬于以其他方法實施的搶劫罪。如果是采取秘密竊取的方法,竊取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則構成盜竊罪。不管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都必須是在非法占有財物時的當場使用,才能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當場并未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便順利地獲取了財物,不能以搶劫罪論處。
二、盜竊、詐騙、搶奪的財物是否必須達到“數額較大”觀點
1.盜竊、詐騙、搶奪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
2.“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并非限定財物要達到“數額較大”。如果財物數額雖未達到“較大”,但暴力行為嚴重甚至造成嚴重后果的,
3.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出發,從該條的立法原意及與搶劫罪的協調出發,再考慮到執法協調統一和標準明確一致的需要,不應對先行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數額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達到“數額較大”,也不宜排除“數額過小”。只要先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無論既遂還是未遂),為窩贓、拒捕、毀證而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結合全案又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而不應定為其他犯罪。
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 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 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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