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死緩限制減刑
法律分析:死緩限制減刑是限制減刑意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后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刑緩刑期限制減刑
刑法 第五十條第二款對 死緩限制減刑 適用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僅適用于被判處 死刑緩期執行 的 累犯 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 搶劫 、 綁架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對符合該情形的案件,并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的,才可以考慮同時 限制減刑 。因其他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一律不得限制減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列舉的7種具體犯罪中,沒有 故意傷害罪 。對于單獨犯或者共同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不得判處死緩限制減刑,但如果被告人系累犯或者 故意傷害 行為屬于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對被告人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從立法目的來看,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并不是為了單純加重 死緩 的嚴厲性,而是為嚴格 執行死刑 政策、限制 死刑立即執行 提供更為科學的立法依據,創造更為有利的社會條件。即通過延長部分死緩犯的實際服刑期,充分體現死緩的嚴厲性,改變過去“ 死刑 過重、生刑過輕”的 刑罰 執行不平衡現象。 判處死緩并限制減刑,雖不是獨立的刑種,但實際上已成為介于死刑立即執行與單純死刑緩期執行之間的過渡刑罰,是為不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設置的替代措施,其適用對象實質是那些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本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偏重,但判處普通死刑緩期執行又偏輕的罪犯。 限制減刑針對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要是因其他犯罪而被判處死緩的,則不得適用限制減刑。
死緩限制減刑能減刑嗎?
死緩的并不是都能減刑。死緩與死刑的區別:1、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2、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3、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緩限制減刑規定
我們國家的刑法中對于一些犯罪的減刑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不是說是無限制的減刑的,那樣的話判刑就失去了意義。那么死緩限制減刑規定有哪些呢?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明確規定: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從而,既嚴格限制此類罪犯的減刑條件,使其最低實際執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時又給其留有減刑的空間和希望,激勵其遵守監管秩序,認真接受改造。 最高法《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十二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不服從監管、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在減為無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應當適當從嚴。 第十三條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五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條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 看完上文的內容后,我們清楚的知道,對于死緩犯我國并沒有規定不得減刑,但可以限制對死緩犯的減刑。往往都是對那種罪刑十分嚴重的死緩犯,在判決死刑緩期兩年的同時限制對其進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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