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認定
共同侵權認定如下: (一)存在加害行為,且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共同 侵權行為 的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錯,不僅是共同故意可以構成,而且共同過失也可以構成。 (三)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具有統一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 (四)共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 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監護人 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
法律解析:
侵權行為 ,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 知識產權 ,依法應承擔 民事責任 的違法行為。 一、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是其承擔 侵權責任 的前提要件。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二、 特殊侵權 行為需要依照法律特別規定的具體要件,通常不需要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適用無 過錯責任 。其行為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往往與責任人有關的其他行為或事件構成,在責任承擔上需要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 民法典 》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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