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公安機關的扭送如何規定
涉及一定的案件的時候是會進行相關的法律處責,那么對于很多的時候是需要進行運用刑事手段,那么對于涉及刑事案件是會采取一系列的手段進行處理的,那么接下來就由華律網小編對于法律對扭送是如何規定的相關知識進行具體的介紹,希望大家對于這方面知識進行詳細的介紹。
法律對扭送是如何規定的
第八十四條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相關知識:拘留與扭送的區別
《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了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種情況與第84條規定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檢、法的情況區別是有,但又很相近,因此有必要進行一下區別:
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情況是: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是檢察院可以先行拘留的情況: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除此兩種情況外,其他情況都是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關于扭送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國法律賦予公民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司法機關同犯罪作斗爭的一種權利。公民抓住人犯后,應立即送交司法機關處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前來的人犯,不論是否屬于自己 管轄 的,都應當接受,并立即訊問。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并非通緝在案的,應立即釋放;需要進一步審查處理的,依照管轄分工,移送主管機關處理;需要拘留或者 逮捕 的,依照法定程序迅即辦理拘留或者逮捕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關于扭送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關于扭送的法律規定是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國法律賦予公民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司法機關同犯罪作斗爭的一種權利。公民抓住人犯后,應立即送交司法機關處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前來的人犯,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管轄的,都應當接受,并立即訊問。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并非通緝在案的,應立即釋放;需要進一步審查處理的,依照管轄分工,移送主管機關處理;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依照法定程序迅即辦理拘留或者逮捕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逮捕和扭送的區別
對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逮捕和扭送的區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種情況與第八十四條規定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檢、法的情況區別是有,但又很相近,因此有必要進行一下區別: 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情況是: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是檢察院可以先行拘留的情況: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除此兩種情況外,其他情況都是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扭送的法定情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處理: 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通緝在案的; 3、越獄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的法律地位 關于扭送的法律地位,理論界一般不承認它是一種強制措施。 例如,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定教材《刑事訴訟法學》,就認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障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強行剝奪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和拘留。” 這實際上排除了扭送作為強制措施的性質。然而,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征在于它強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則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威脅證人、繼續犯罪,以逃避偵查、與審判。 逮捕是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判決生效為止。 這一規定要求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于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于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癥、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周歲的兒童。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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