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機關可以提起公訴
有權提起公訴的機關只能是人民檢察院,在公訴案件中,公安機關只負責調查工作,審查起訴工作由人民檢察院負責,起訴以后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判工作由人民法院完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必須是犯罪事實已經全部查清楚,定罪證據是確實充分的。
一、有權提起公訴的機關是哪個機關? 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二、公訴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即便刑事案件是由監察委負責調查的,但檢察院沒有直接起訴的權利,在我國可以提起公訴的機關只有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檢驗并查證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有什么問題的都會退回補充偵查。
提起公訴的條件
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 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 檢察院審查 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 附帶民事訴訟 ;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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