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總是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但是當我們遇到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冷靜和小心的去處理,這樣子才能夠更好的保障我們的生活,才能夠讓我們的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當然,我們在生活之中,也必須要尊重相應的法律法規,千萬不要去詐騙,因為我們涉及到詐騙,很有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
首先我們要明白這個問題,詐騙的行為究竟是嚴不嚴重,如果詐騙行為非常嚴重的話,那么是要遭受到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懲罰的,如果詐騙情節非常的輕微,對社會并沒有產生任何的危害或者是危險的情況,那么法院是不會起訴的,公安機關也會撤銷相映的起訴,從而保障相應人員的合法權益,這一點是我們必須要注重的,所以我們必須要區分詐騙的行為究竟嚴不嚴重。
因為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詐騙行為比較輕微,并且對社會并沒有產生任何的安全,那么相映的機關就會撤銷相映的案件,并且直接不起訴,或者是不追究刑事的責任,還會從很大程度上去幫助被害者進行相關的權益保障。所以我們必須要明白這一點,涉及到詐騙一定不能夠參與到詐騙的核心,因為參與的詐騙的核心就相當于有了詐騙的行為,那么已經觸犯到我國了相應法律法規是要遭受到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我們區分詐騙的時候,一定要看一下是不是詐騙行為很嚴重,如果只是涉及到詐騙,并沒有參與到詐騙的核心,那么是不會追究很大的刑事懲罰,甚至也不會去判刑,當然,我們每個人在現實生活中,本來就應該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而不要去觸犯。
法律分析:刑拘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并不是最終的刑事判決結果。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會被判刑,要看其實施的詐騙行為是否觸犯刑法以及其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明知對方是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幫助當事人租房逃避公安機關追查的,是屬于窩藏的行為,有可能構成窩藏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包庇罪的認定標準:
1、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
2、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本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和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
(4)窩藏、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3、本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論認為,消滅罪跡與毀滅罪證的行為構成包庇罪。本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之后,也有人認為包庇罪包括幫助湮滅罪跡和毀滅罪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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