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立與犯罪既遂區別
犯罪成立與犯罪既遂區別一、犯罪成立與犯罪既遂區別
1、成立犯罪后,不一定是既遂一種形態,也可能是未遂,也可能是犯罪預備,還可能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的狀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什么是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是犯罪既遂。已經完成了犯罪行為,有些犯罪行為并已發生所追求的危害結果。有的犯罪,只要完成了犯罪行為就是既遂,如誣陷罪,只要完成了誣陷行為就是既遂,而不問是否對被誣陷者發生危害結果。有的犯罪則必須發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結果才算既遂,如故意殺人罪,必須發生被殺者死亡的結果才算既遂。
犯罪既遂必須滿足下列要件: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的關系
法律分析: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因果關系決定犯罪是否成立以及犯罪既遂。首先,故意犯罪的既遂,就需要考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故意行為并不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就不能判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比如甲砍殺乙,乙在送院治療的途中遭遇車禍身亡, 這時候不能把甲的砍殺行為歸責為直接導致乙死亡的原因,因為乙的死亡是由于車禍本身,砍殺和死亡之間不具備直接的因果關系。而過失犯罪中,就必須要考察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過失犯罪必須要有實害結果才能成立,因此,必須是危害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此時才能成立過失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犯罪成立與犯罪既遂的區別?謝謝
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具體來說,兩者有以下的一些區別: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義不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犯罪結果是否實現。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指“實施終了的犯罪行為,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目的。需要說明的是,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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