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連續犯
什么是連續犯連續犯,一般指的是基于一個概括的故意,反復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為,而觸犯了同一罪名的犯罪行為人。連續犯也可指代某人在處理相同事物中存在相同的問題,而自身沒有察覺。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連續犯罪時間如何界定
連續犯罪只要是在一個時間段不間斷的進行就可以了,沒有對多久的時間進行規定。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連續犯也可指代某人在處理相同事物中存在相同的問題,而自身沒有察覺。在刑法中的量刑處罰只有一個量刑檔次,其中分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連續犯屬于同種作案連續進行多次的一種行為,連續犯的處罰也只有根據實際情況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情節加重的情況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連續犯多次搶劫如何認定
連續犯多次搶劫如何認定多次搶劫應當排除連續犯的場合。如前所述,刑法對于多次搶劫作為搶劫罪的情節加重犯,主要是出于對犯罪人主觀惡性的考慮。而連續犯是出于一個故意而連續實施的符合同一個犯罪構成的行為,不能體現行為人搶劫故意的持久性。關于多次搶劫是指在多長時間內搶劫3次以上,通常認為,只要是在追訴時效內依法應當追訴的搶劫行為,都應當予以計算,作為搶劫的次數。實踐中存在犯罪人將搶劫地點總選擇在同一地點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在對象上也有可能犯罪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碰巧搶劫的對象為同一個被害人。而且,即便多次搶劫地點或者對象同一,也無損于多次搶劫行為所體現出的行為人搶劫故意的持久性和頑固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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