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脅從犯的本質特征在于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具體而言,在犯罪構成上,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在主觀上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且是因為受他人脅迫而參加犯罪的。刑法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于具體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具體確定。例如,根據行為人被脅迫的程度、對危害結果的作用大小、犯罪后的悔罪表現等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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