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驅逐出境的適用情形:1、在我國境內居留在我國犯罪的外國人。2、在我國境內停留的犯罪的外國人。3、在我國具有居留資格在外國犯有依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之罪的外國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關于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第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強制出境的外國人,均按本規定執行:(一)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由人民法院對犯罪的外國人判處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刑罰的;(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規定,由公安部對違法的外國人處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遣送出境或者縮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自動離境,需強制出境的;(四)我國政府已按照國際條約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的規定,對享有外交或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絕承認其外交或領事人員身份、責令限期出境的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自動出境的。
法律分析:驅逐出境適用于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具體而言,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在我國犯罪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停留的犯罪的外國人,在我國具有居留資格在外國犯有依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之罪的外國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關于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 》 第六條 第一款 被人民法院判決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和被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公安機關看守所武警和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對主刑執行期滿后再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原羈押監獄的管教干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共同押送。對上述兩類人員押送途中確有必要時,可以使用手銬。對其他被責令出境的外國人,需要押送的,由執行機關派外事民警押送;不需要押送的,可以在離境時派出外事民警,臨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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