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權則是指企業依法對其登記注冊的名稱所享有的權利.由于企業的營利性企業不僅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自己名稱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企業還有依法轉讓自己名稱的權利。下面由我為你詳細季而是企業名稱權糾紛的相關 法律知識 。
企業名稱權糾紛可否起訴?司法實踐發展的三個階段
1、行政登記程序排斥民事訴訟
該觀點主要興起于上個世紀90年代,目前在一些落后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仍然持這種觀點。即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是經行政程序獲得的民事權利,是具體行政行為的體現,爭議解決只能經行政復議程序或相應的行政訴訟。典型的案例如蜜雪兒訴被告蜜雪兒服飾(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有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2、行政程序前置糾紛解決
該觀點主要興起于2000年左右的一段時間內。即,權利人首先應當提起行政復議程序,行政程序終結或行政機關一段時間內未處理的,權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8】65號)明確提出了這種觀點。
3、民事訴訟不受行政程序影響,企業名稱權沖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訴性。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持這種觀點。
當前司法及政策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注冊商標 、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3號)第二條規定,“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努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知識產權審判制度》中指出,有工商登記等的合法形式,但實體上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既不需要以行政處理為前置條件,也不應當因行政處理而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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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是企業在營業上所用的名稱,即企業在營業上為法律行為時,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與他人交易的名稱。企業必須有名稱表彰自身并和其他交易主體相區別;否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會有諸多不便,也將給交易秩序帶來混亂。因此,企業名稱為商業登記法所規范的主要事項之一。當事人應依法將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未經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則由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給予罰款。
企業進行名稱登記,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稱進行不正當競爭,影響其商業信譽,侵害其商業利益。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后,該企業即享有使用權,并產生兩種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稱進行登記的效力。《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依據該規定,一個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后,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又以與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申請登記的,主管機關應不予登記。
2.救濟效力。企業名稱權因登記而創設,可據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稱經營相同業務。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或者請求主管機關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如有損害,該企業名稱權享有人可以請求賠償。被侵權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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