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規(guī)定考生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jié)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yè)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qū)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jiān)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jù)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法律分析:會。研究生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同理還有高考、公務員考試等。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代替考試罪,一旦定罪,處拘役或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該罪主體包括兩種人,一種是考生,另外一種是替考者。替考入刑是為了維護考試的公平性,同時增強有法可依,讓社會更加地公平。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自考代考被抓會判刑嗎?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就規(guī)定了: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自考考場規(guī)則
1、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3、考前20分鐘考生持有關證件進入考場。
4、開考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次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5、考生進入考場除2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設備,以及涂改液、膠帶、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不準隨身夾帶文字材料及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6、入考場后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將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考生在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按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在試卷及答題卡上的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涂)姓名、準考證號、考試號等欄目。
7、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答題。
8、網上閱卷的課程,所有答題均答在答題卡上,選擇題部分用2B鉛筆填涂,非選擇題要求用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不得使用其它顏色筆或鉛筆(除畫圖外)答題,在試卷上答題無效。分卷考試的課程試卷Ⅰ的答案要用2B鉛筆填涂在統(tǒng)一的答題卡上,在試卷Ⅰ上答題無效。
9、考生應在試卷、答題紙的密封線內或答題卡規(guī)定的地方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10、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11、試卷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考生須先舉手,經監(jiān)考員同意后輕聲提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12、考試結束前要交卷出場的考生須先將答卷及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再舉手提出離場,經監(jiān)考員允許后才準離開考場,離開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
13、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考生須立即停筆,將答題卡和答卷從上至下按照答題卡、試卷、草稿紙的順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靜候收卷。待監(jiān)考人員收齊答卷檢查無誤發(fā)出指令后才準離開考場。
14、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場上所發(fā)的任何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15、對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高考替考要追究刑事責任。構成代替考試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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