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人員使用的“雙規”是什么意思啊
近幾年來,隨著反腐敗的深入,“雙規”一詞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人們的耳畔。從深圳的女公安局長到國土資源部的田鳳山,被“雙規”儼然已成為腐敗官員落馬的代名詞。
改革開放后,腐敗問題日益嚴重,為了與腐敗做斗爭,“雙規”應運而生。“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最早見于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條例中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調查組有權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1997年5月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簡言之,就是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就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至于雙規的具體對象,2002年1月中紀委辦公廳下發的《關于紀檢機關使用“雙規”措施的辦法(試行)》曾專門明確指出雙規的對象是黨員。
“雙規”是針對越來越嚴重的反腐敗形勢而制定的,由于雙規會產生“馬桶蓋效應”,有利于提高反腐工作的效率,為案件的審結提供依據,因而成為屢試不爽的利器。然而就象硬幣有兩個面一樣,雙規再成為反腐利器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首先,“雙規”的對象被擴大化,本來按照規定只有黨員才有資格成為雙規的對象,但據有關報道,有些并不是黨員的人也享受“雙規”的待遇,例如,湖南省郴州市紀委在辦理一樁經濟案件時將三名非黨員個體老板“雙規”,時間長達49天。另外在海南省有一位叫符嚴的打工妹被“雙規”26天。
其次,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現象。目前“雙規”的典型做法是:辦案人員把地點設在賓館等場所,被“雙規”的人員在這里被嚴密看管,未經允許不能離開,不能回家,更不許與外界聯系,同時“雙規”也沒有具體期限,一般是什么時候問題查清,什么時候解除。可以說被雙規者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利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按法定程序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中國共產黨雖然是我們國家的執政黨,領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是從本質上講,它應是一個社會團體,因此黨的紀檢機關無權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至于行政監察機關雖然是國家機關,但到目前為止,法律并沒有賦予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因此,這是一種非法的行為,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野蠻踐踏。
第三,“雙規”的結果,按照查出的問題的大小、性質,一般而言,結果不外乎兩種,要么給予黨內紀律處分,要么移交司法機關定罪量刑。但問題在于如果什么問題都沒查出來,被“雙規”的人是清白的,那怎么辦?難道象平反被“四人幫”迫害的老干部一樣,說經歷住了歷史和黨的考驗。被司法機關抓錯、關錯的人可以得到國家賠償,相關人員可能會受到懲處。可是被“雙規”的人能得到賠償嗎?能追究作出“雙規”決定的組織、機關的責任嗎?目前并沒有相關的規定,這是很不公平的,也是很不合理的。雖然黨員曾經在黨旗下宣誓,要把自己的一切乃至生命獻給黨,但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下活動,如果連黨員的人身權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就更談不上對普通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
“雙規”是一個新生事物,它既產生了巨大的效用,也存在許多問題,只有正視問題的存在才有助于問題的解決。本次修憲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一款,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人權的高度重視,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法制進程的加快,“雙規”定會成為懲治腐敗,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合法權益的有利武器。
什么是雙開和雙規
雙規是專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種特殊的政治攻心手段,通過一系列的做工作攻心手段,讓犯罪嫌疑人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把問題交代清楚。
一、據新華社訊 《領導決策信息》第21期上發表文章《完善“雙規” 推進反腐斗爭法制化》,文章指出,“雙規”是最有效反腐利器之一,但正如中央文件所說,“雙規”也有需要“改進和規范”的地方。文章如下:
二、如何將“雙規”納入到法治軌道,一直是執政黨考慮的一個重大問題。事實上,“雙規”一直在不斷規范和完善。尤其是中央紀委的“7號文件”與中央辦公廳的“28號文件”,帶來相當大的變化。今年4月,中央紀委副書記劉峰巖強調,今年的首要任務是防止錯案發生。
三、“雙規”是最有效反腐利器之一
1、“雙規”的正式說法是“兩規”、“兩指”,形成于上個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自誕生之日起,“雙規”便在反腐斗爭中顯示出強大威懾力。絕大多數貪官的落馬都是從“雙規”開始的。可以說,“雙規”是最有效的反腐利器之一。
2、但近年來在“雙規”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引起中央高度關注。在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就強調了“依法執紀”的重要性。“雙規”不能突破法律底線,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正如中央文件所說,“雙規”也有需要“改進和規范”的地方。
四、范圍時限太隨意 “雙規”需完善
在近年來“雙規”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
1、超范圍。“雙規”只是黨內的一種紀律檢查措施,它的對象當然只能是黨員。但在執紀實踐中,有些地方的紀檢組織卻時常突破這個界線,不僅“擴展”到黨政機關的非黨員干部,甚至對私營企業不是黨員的老板也實行“雙規”。
2、無時限。《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并未就“規定的時間”有多長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完全由辦案人員隨意掌握。這次,兩文件已首次對此作出約束。
3、太隨意。對涉嫌違紀的黨員要不要“雙規”?“雙規”的時間多長?往往基層某一級紀檢組織就能決定和實施。這種隨意性,非常不利于保護黨員的合法權利。
五、“雙規”納入法治軌道是發展方向
1、“雙規”作為一種反腐敗利器,從某種程度上說,是反腐斗爭的非常之舉。如何將其納入到法治軌道,一直是執政黨考慮的一個重大問題。
2、2005年5月底,中央紀委發布“7號文件”、中央辦公廳發布“28號文件”,主題均是“完善查辦案件協調機制,進一步改進和規范‘兩規’措施”。今年4月6日,全國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座談會在武漢低調召開。中央紀委副書記劉峰巖強調,“審理大計,質量第一”;“復查大計,公正第一”。今年首要任務就是防止錯案發生。
六、中央紀委“7號文件”、中央辦公廳“28號文件”,給“雙規”帶來了相當大的變化。
1、更嚴格地限定“雙規”對象,必須是黨員,且符合若干條件;第二,“兩規”實施主體被限制在縣處級及以上紀檢機關;第三,審批程序更為嚴格,紀檢機關在實施“兩規”前,縣處級需經市局級向省部級備案,市局級需向省部級備案,省部級則需向中紀委備案;第四,對“兩規”時限作出約束,即“不得超過案件調查時限”。如延期則面臨更嚴格的審批程序。
2、中央紀委在“7號文件”中還明文規定,要維護被查者的申辯權、申訴權、人身權、知情權和財產權。據悉,按中央紀委的統一部署,保障人權的理念將在下一步的反腐敗斗爭中繼續加強和完善。中央紀委法規室政策研究處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反腐敗斗爭的穩步推進,紀檢監察機關將慎用或不用‘雙規’措施。”中央已在研究制定規范使用“雙規”的新規定。
3、“雙規”措施的嚴格適用不僅體現出了保護被調查黨員合法權利,而且更加重視推進反腐敗斗爭的法制化,這一系列的變化體現在“雙規”措施嚴格適用條件及程序化的規定中,為從嚴治黨提供了嶄新的模式。
擴展資料
雙規適用的范圍涵蓋兩個方面:
1、一是使用“雙規”的機關。根據中紀委作出的相關政策解釋,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
2、二是“雙規”適用的對象。針對這一問題中紀委在不同時期作出過不同內容的數次解釋。最初的規定是可以適用所有涉及違紀案件的當事人(包括非黨員),但隨著紀檢部門在反腐敗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雙規”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
3、中紀委對“雙規”適用范圍的要求也日益嚴格。規定是只能適用黨員,同時還特別要求被采取“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雙規”只適用于違紀且需要立案查處的黨員。
4、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采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 三是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準或使用; 四是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并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 五是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
5、隨著體制改革和措施改進的穩步推進,紀檢監察機關行使“兩規”、“兩指”措施不僅會越來越規范,越來越嚴格,適用范圍對象也會越來越小,適用頻率會越來越低。
6、“雙規”由承辦案件的調查組負責執行,一般從辦案的紀委機關抽調兩名工作人員來“陪護”被“規”人員。名義上是照顧被規人員的飲食起居,實際上是看守被規人員,防止其與外界聯系或自殘、自殺等行為的發生。
7、“雙規”的地點一般選擇在城市郊區,交通方便,環境清靜的小招待所、小旅店甚至具備上述條件的居民家中。根據中紀委的規定,司法機關的羈押場所是嚴禁使用的。“兩規”的費用因地區經濟水平、“雙規地點”的條件以及涉案人員的級別而有所不同,市縣級一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標準。
8、費用的負擔按照“個人問題個人負責,單位問題單位負責,沒有問題紀委負責”的原則處理。被規人員在被“規”期間的主要任務就是回憶違紀問題,寫交代材料。在閑暇時也能看電視,伙食水平與陪護人員一樣,除失去自由不能與外界聯系外,被“規”人員的待遇與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司法強制措施的人員不可同日而語。
9、另外,被規人員被“兩規”后,辦案的紀檢機關應當告知被“規”人員所在單位的紀檢部門。并由單位紀檢人員通知被“規”人員家屬,但“雙規”地點與時間理應保密。被規人員的人身安全由辦案機關負責(全國已有多起因被“規”人員自殺,由紀檢機關進行經濟賠償的案例發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雙規
“雙規”的詳細解釋是?
雙規"是黨紀處分時用到的一種手段,意即: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待問題.只對黨員有效,在黨內使用.一般由黨的紀委檢查委員會工作人員行使.
還有一個是監察部門對公務人員采取"限定人身自由"的手段叫"雙指",即:指定時間指定地點,交待問題.
1、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二十條
(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雙規,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
2、出自《中共紀檢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章第28條,對象是黨員,雙規是指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雙規與批捕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雙規是黨內的一種紀律行為,而批捕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法定的強制措施,由司法機關實施。實行雙規一般是對案件掌握一定線索和情況,雙規對象在期限內仍保留職務,但不能主持工作,待案件調查清楚再行處。
“雙規”是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的一個重要權限,也是一個常用的辦案措施,但其存在著超越憲法和法律的嫌疑。它猶如一把“雙刃劍”,在剌向貪官污吏的同時,有的因掌握不好,也在剌向無辜的黨員和群眾,使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
什么是雙規,雙規期間是可提職嗎?
好奇問一問哦,正處級干部在雙規期間是可能提為廳級干部嗎“雙規”在..紀檢系統內部被稱為“兩規”。是根據《中國…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 、就調查涉及的事項作出說明”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調查方式。因為可以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且規定權由行使“雙規”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自行掌握所以在實際操作中等于沒有時間限制,由此成為了..組織內部涉及黨員人身自由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手段(有案可查的“雙規”最高記錄是一年零六個月)。“雙規”適用的范圍涵蓋兩個方面:一是使用“雙規”的機關。根據中紀委作出的相關政策解釋,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二是“ 雙規”適用的對象。針對這一問題中紀委在不同時期作出過不同內容的數次解釋。最初的規定是可以適用所有涉及違紀案件的當事人(包括非黨員),但隨著近年來紀檢部門在反腐敗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雙規”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紀委對“雙規”適用范圍的要求也日益嚴格。現在的規定是:只能適用黨員,同時還特別要求被采取“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目前“雙規”只適用于違紀且需要立案查處的..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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